2016年第11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9-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國家稅務局
為優化納稅服務,促進稅法遵從,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實名辦稅是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身份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稅務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
已通過身份信息比對的辦稅人員,無需再次出示稅務登記證件、身份證件復印件等材料。
一、實施范圍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實行實名辦稅。辦稅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經授權辦理涉稅事項的其他人員。
二、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實名辦理
(一)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三)辦理發票票種核定、發票領用、代開;
(四)臨時經營需要代開發票的;
(五)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的;
(六)開通網上辦稅、移動辦稅、自助辦稅等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據信息維護的。
三、實名辦稅需提供的資料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證件原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由本人出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
(四)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
1.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3.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4.外國公民護照。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國稅機關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
四、采集信息范圍
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生物特征信息、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復印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復印件等。
五、辦稅人員發生變化或辦稅人員采集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
七、實施步驟
需實名辦理的涉稅事項將分步實施,2016年10月8日起,本公告第二條第(二)項和一般納稅人涉及的第(三)項規定的稅務事項開始實施實名辦理。
2016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公告實施前已在國稅機關辦理登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辦稅人員未攜帶身份采集所需的證件資料的,稅務機關可按有關規定辦理辦稅人員當日涉稅事項。之后辦稅人員應及時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和各市國家稅務局對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其他實名辦理的事項將適時推進。
八、其他事項
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應按規定出示的身份證件,經發現為冒用他人,或為偽造、變造的,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九、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