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函[2008]23號
頒布時間:2008-02-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近接分局請示,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機構所在地與開發項目所在地不一致,且因市局納稅地點規定調整,使得其在不同稅務機關預繳土地增值稅,所以要求市局對實施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稅務機關進行明確,為此特通知如下:根據《關于市內四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青地稅發[2005]192號)的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稅一律改為向轉讓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據此,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均由房地產開發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并按規定辦理補退稅手續。
二○○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