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4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9-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分類管理辦法》)、《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1版)》(稅總發〔2015〕162號)有關規定,結合寧波實際,現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由國稅機關利用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出口企業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產生評定結果。稅務機關無法采集的或需要企業確認的信息,由出口企業按要求提供相應的資料。
二、出口企業對管理類別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復評,主管國稅機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
三、符合一類企業評定標準的出口企業,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的當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情況報告》(生產企業填報)、《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情況報告》和《一類企業評定時有關情況報告表》(見附件)。
本次評定,符合一類企業評定標準的出口企業應于2016年9月23日前報送上述資料,主管國稅機關應于9月底前完成一類企業評定工作。
四、除《分類管理辦法》第六條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也應評定為三類:
(一)主管國稅機關發現一類企業未如實填報本公告第三條所列資料的;
(二)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申報應免抵退稅出口額為零的。
五、出口企業同一出口退(免)稅申報批次中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的部分,在現行規定時間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不能排除審核疑點的部分,待疑點排除后方能辦理退(免)稅。
六、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寧波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寧波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