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9-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為推進誠信納稅,防范稅收流失,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意見》(稅總發〔2016〕111號 )等文件精神,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區域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
辦稅人員實名辦稅是指國稅機關在辦稅人員身份明確的情況下,受理納稅人涉稅事項。
辦稅人員是指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領票人、辦稅人、稅務代理人或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二、國稅機關采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聯系方式、人像信息以及稅務代理合同(協議)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的信息。國稅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四)外國公民護照。
三、辦稅人員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向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
?。ㄒ唬┺k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領票人、辦稅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議)原件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辦稅人員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身份信息采集。
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國稅機關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
四、已辦理過身份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辦理涉稅事項時,應攜帶本人身份證件。未攜帶身份證件的,可通過其他有效方式進行身份驗證。
五、納稅人辦理下列涉稅事項時,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本人應當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身份信息采集(納稅信用為A級,上市公司,大中型國有企業以及縣(市、區)級主管國稅機關確定的重點稅源企業除外):(一)納稅人首次申請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二)納稅人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的;(三)納稅人首次申請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的;(四)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加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或領用數量的。
本條中“首次”是指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第一次辦理上述涉稅事項。
六、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發生變化、辦稅人員的電話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條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需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身份信息變更。
七、國稅機關在采集身份信息時,納稅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國稅機關依法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信息保密義務。對已經完成身份信息采集的納稅人,國稅機關不再重復采集。
八、辦稅人員拒絕按照本公告規定進行身份信息采集或拒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國稅機關可暫停為其辦理涉稅事項。提供虛假信息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納稅人承擔。
九、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