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8-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為公平企業稅負,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優化納稅服務,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了《河南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25日
河南省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的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條 以下特定納稅人不適用核定征收方式: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現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第七條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企業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八條 稅務機關可按照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商品進銷、庫存盤點情況推算或測算核定;
(五)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使用情況推算或測算核定;
(六)按照資金往來情況推算或測算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九條 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第十一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十二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制造業 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交通運輸業 7%-15%
建筑業 8%-20%
飲食業 8%-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第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稅務機關在管理中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情況的,也可按規定程序調整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一)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納稅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更的;
(三)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確定核定征收方式應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見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一式三聯,主管稅務機關和縣稅務機關各執一聯,另一聯送達納稅人執行。主管稅務機關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增加聯次備用。
(二)納稅人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10個工作日內,填好該表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列、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重新填寫《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在“主管稅務機關意見”欄中注明“納稅人未按期報送鑒定表”,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并按規定程序進行辦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縣稅務機關辦理。(四)縣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征收方式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在每個納稅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完成對上年度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征收方式重新鑒定工作。
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前,納稅人可暫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預繳企業所得稅;重新鑒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鑒定的結果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各地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應當統一公示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情況,按照便于納稅人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發生第十三條規定的調整情形的,應同時公示調整前、后的上述內容。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或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稅務機關經核實認定后調整有異議的事項。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要做好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服務工作,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工作部署與安排要考慮方便納稅人,符合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辦結鑒定和認定工作。
第十八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 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納稅人在應納所得稅額尚未確定之前,可暫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預繳。
(二)在應納所得稅額確定以后,減除當年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確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應納稅額,由納稅人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實際經營額或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額超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核定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繳納稅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過程中形成的文書資料按稅務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歸檔保管。
第二十一條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密切配合,聯合開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按照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范圍,共同協商確定分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水平,做到分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管轄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地點、經營規模、經營范圍基本相同的,核定的應納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水平基本一致,公平企業稅負。
第二十二條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實行核定征收。
第二十三條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提高財務核算能力和水平,完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帳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帳征收。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國稅發[2010] 119號)廢止。
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