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1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8-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開展嚴禁稅務人員違規插手涉稅中介經營活動專項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3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涉稅鑒證服務嚴禁強制代理的通知》(稅總函〔2014〕220號)要求,我局對截止2016年7月31日制定的涉稅鑒證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確定需要廢止若干條款的稅收規范性文件3件。現將清理結果公布如下:
一、廢止《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13〕151號)第十四條第四款“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于次年第二季度內附報稅務師稅務所出具的年度鑒證報告”。
二、廢止《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終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國稅函〔2012〕276號)第六條中的“中移動終端福建分公司可于每年二季度內向省國稅局和各設區市國稅局提交具有2A級以上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稅鑒證報告,以便準確調整預征率”。
三、廢止《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福建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國稅函〔2013〕5號)第八條中的“福建省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可于每年第二季度內向省國稅局和各設區市國稅局提交具有2A級以上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年度增值稅鑒證報告,以便準確調整預征率”。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