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國稅公告2016年第17號
頒布時間:2016-1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國家稅務局 廣西地方稅務局
為做好營改增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廣西區內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項目部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廣西區內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由總機構按月或按季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二、廣西區內建筑企業總機構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我區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廣西區內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見附件)。
四、廣西區內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市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五、上述建筑企業總機構是指總機構設在廣西區內的建筑企業,上述項目部是指廣西區內設立的跨市、縣經營的項目部。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如國家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