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稽查局、直屬局:
為配合做好金稅三期上線有關工作,進一步規范財產行為稅管理,統一征管執行口徑,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辦法、規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就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產稅
在商品專業市場管理中,對假借物業管理費或其他費用名義取得租金的,其超過價格主管部門批準限額的收費,或雖在限額內但并未開具發票的,以及未經批準擅自收取的費用,應據實作為租金計算繳納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應按照政策規定申報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但實際有部分或全部無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功能受限的土地等,均應按規定足額計算納稅,其用地方面的糾紛或困難不得影響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
(二)對屬于同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面積每季度計算調整一次,即對已簽訂權屬轉移合同(含預售合同)和已實際交付的部分,在申報時按已售建筑面積占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扣減。
三、契稅
(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對個人承受房屋的,應在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申報繳納契稅,并統一以申報當日作為確定其契稅適用政策的時點。
(二)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對個人承受土地及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其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包括預售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四、土地增值稅
(一)對2016年10月1日起符合土地增值稅應清算條件,或自該日起已符合可清算條件且經主管稅務機關通知清算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區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三種類型核算其轉讓收入、扣除項目、增值額、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全省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統一為:轉讓普通住宅,5%;轉讓非普通住宅,5%;轉讓非住宅,6%;符合清算條件但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且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對其他納稅人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可參照該核定征收率執行。
五、其他規定
(一)除條款中有特別說明外,本通知之規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執行。
(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商品專業市場繳納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地稅函〔2005〕36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納稅人受讓取得但無法使用的土地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通知》(贛地稅發〔2012〕73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服務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稅收優惠政策和服務措施60條》(贛地稅發〔2010〕44號)第3條、《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贛地稅函〔2005〕197號)、《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第二條,自本通知對應條款生效之日起廢止。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