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9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第三條修改為:“第三條 股權轉讓包括以出售、回購、投資、繼承、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所持有的股權抵償債務等各種形式改變股權所有權屬的行為”。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6號,以下簡稱6號公告)頒布執行后,國家稅務總局在進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時,認為第三條規定不嚴謹,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第三條 股權轉讓包括以出售、回購、投資、繼承、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所持有的股權抵償債務等各種形式改變股權所有權屬的行為。
三、執行時間本《公告》的執行時間應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