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4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1-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依法治稅的要求,簡化納稅人注銷清算程序,經研究決定,廢止《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清算所得稅處理辦法〉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第二十四條第五款“清算前12個月及清算期間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資產盤點明細表、債權、債務處置明細表)”和第七款“清算組或者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yè)所得稅清算報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