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6-1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的規定,現對我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嚴格按照76號公告的規定履行備案手續,并按要求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二、為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福建省稅務機關不再增加其他留存備查資料。
三、本省跨地市、同一地市內跨縣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優惠事項,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稅收優惠(福建平潭),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他優惠事項由總機構統一備案。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填寫《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詳見76號公告附件3),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詳見76號公告附件2)復印件一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四、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優惠政策的企業,按照76號公告進行備案,“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及《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閩財稅〔2016〕23號)等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工作。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