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3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重新修訂了《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1日廢止。《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12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9日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繳納和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是因納稅人憑證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難以適用“三自貼花”和匯總繳納的申報方式情況下,采用核定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進行印花稅征收繳納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相應的應稅憑證類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應納印花稅: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告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類型范圍是條例中所列舉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十一種應稅憑證。
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對于已核定的應稅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印花稅相關規定采取“三自”貼花或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五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應稅憑證類型、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確定,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見附件)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六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
應繳印花稅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項目金額x核定比例x適用稅率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向采取核定征收的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八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憑證適用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應稅比例等,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調整。
核定期限滿一年,納稅人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應納稅憑證適用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核定內容進行調整,同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憑證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及核定比例的適用未發生變化的,下一個納稅年度,不再另行核定。
第九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已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且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的,稅務機關應對其征管方式進行調整,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十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申報納稅,填寫《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申報表》,準確計算并按時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造成多繳的印花稅可在下一個納稅期內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續抵扣;在代征單位已代征的印花稅可以從申報稅款中抵扣。
第十二條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適時定期調整應稅憑證范圍、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依據、核定比例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
|
行業類型 |
應稅憑證計稅項目 |
核定征收比例 |
勘察設計合同 |
各類行業 |
勘察設計勞務收入與勞務支出(含分包) |
100% |
建筑安裝合同 |
各類行業 |
建筑安裝工程結算收入與工程結算支出(含分包) |
100% |
借款合同 |
各類行業 |
借出款項與借入款項 |
100% |
倉儲合同 |
各類行業 |
倉儲收入與倉儲支出(含分包) |
100% |
財產保險合同 |
各類行業 |
財產保險收入與財產保險支出 |
100% |
技術合同 |
各類行業 |
技術勞務收入與支出 |
70% |
貨物運輸合同 |
各類行業 |
貨物運輸收入與支出 |
100% |
產權轉移書據 |
各類行業 |
處置產權收入與購買產權支出 |
100% |
財產租賃合同 |
各類行業 |
租賃收入與租賃支出(含轉租) |
100% |
加工承攬合同 |
各類行業 |
加工業務收入與加工支出(其它行業) |
80% |
購銷合同 |
批發51 |
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 |
140% |
零售52 |
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 |
80% |
|
農業(A)、采掘(B)、工業制造(C,不含C類中13、43大類)、水電氣供應業(D) |
主營業務收入與非勞務類其他業務收入 |
120% |
|
其他行業 |
采購支出 |
60% |
注:行業類型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代碼》(GB/T4754-2011)
行業大類13農副食品加工業
行業大類43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