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16]52號
頒布時間:2016-12-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
各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殘疾人聯合會,自治區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欽州保稅港區地方稅務局,南鐵殘辦:
為切實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稅〔2016〕4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要求,現就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征收管理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計征殘保金的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執行。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單位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不超過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發放的公車改革補貼。
二、關于殘保金預算級次問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設在南寧市區內的中央直屬、自治區、外省市駐桂用人單位繳納殘保金需100%繳入自治區級國庫,2015、2016年度由自治區殘聯向自治區地稅局提供用人單位名單,自治區地稅局根據自治區殘聯提供的名單設置殘保金繳庫級次,其余的單位根據稅務登記所屬地默認為市級或縣級單位。2017及以后年度由自治區地稅局根據用人單位社會信用代碼頒發機構的級次設置殘保金繳庫級次。對于分級錯誤的,次年1月10日前再做調整,在調整前已經入庫的殘保金,不再做預算級次調庫處理。自治區地稅局根據自治區殘聯提供的名單在其“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金稅三期系統”)中進行標識,并配置相關繳庫級次參數。
三、關于征收期限問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殘保金按年計算,可按月平均繳納或按年一次性繳納”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殘保金征收期限在金稅三期系統中默認為按年繳納。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變更為按月繳納的,由用人單位申請,主管地稅機關變更稅費種認定為按月繳納。
四、關于殘保金計算及用人單位注銷問題《管理辦法》第八條殘保金計算公式中的“上年”是指殘保金征收年度的上年,即殘保金所屬年度。
用人單位在當年注銷的,除了按規定繳納上年的殘保金外,須繳清當年的殘保金。注銷當年的殘保金用當年的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在職職工工資總額計算,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五、關于殘疾人就業人數問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上年職工人數、上年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及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年計算殘保金,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由用人單位負責。殘保金申報表中的“年度在職職工人數、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年度在職殘疾人職工人數、年度應繳納殘保金、減免緩繳金額”等由用人單位據實填寫,并按規定期限申報。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申報表》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審核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經過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的人數計算應補繳或者退還殘保金。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無需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審核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按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計征殘保金。
六、關于欠繳殘保金加收滯納金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精神,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用人單位在財政部門規定期限內補繳殘保金的,不加收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七、關于小型微型企業免繳殘保金備案問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業申請免繳規定期限的殘保金的,實行備案管理。用人單位應在每年6月30日前提供《納稅人減免稅(費)備案登記表》(附件1),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登記免繳上一年度的殘保金。用人單位不符合殘保金免繳條件自行免繳的,或自行免繳后未履行備案登記程序的,由主管地稅機關追繳其自行免繳的殘保金并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管理辦法》中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減免緩繳申請表》(附件3)暫停使用。
八、關于殘保金減免及緩繳辦理問題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向殘保金征收機關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保金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主管地稅機關辦理。
九、關于殘保金申報表問題用人單位應使用金稅三期系統中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附件2)進行申報,《管理辦法》中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附件2)暫停使用。
十、關于以前年度應繳未繳殘保金管理問題用人單位2014年及以前年度應繳未繳殘保金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十一、關于2015年度殘保金延期申報問題2015年度殘保金可延期申報繳納,延期申報繳納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延期申報繳納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附件:
1.納稅人減免稅(費)備案登記表.doc
2.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doc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