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稅[2016]45號
頒布時間:2016-1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我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和《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閩財稅〔2010〕13號)的有關規定,經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聯合審核確認,現將福建省紅十字會等16家獲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予以公布。
附件:福建省2016年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福建省2016年度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群眾團體名單
1.福建省紅十字會
2. 福州市紅十字會
3. 福州市鼓樓區紅十字會
4. 長樂市紅十字會
5. 泉州市紅十字會
6. 泉州市鯉城區紅十字會
7. 泉州市洛江區紅十字會
8. 泉州市豐澤區紅十字會
9. 南安市紅十字會
10. 石獅市紅十字會
11. 福建省龍巖市紅十字會
12. 福建省南平市紅十字會
13. 漳州市紅十字會
14. 寧德市紅十字會
15. 福安市紅十字會
16. 莆田市紅十字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