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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管理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01號),現將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以下簡稱困難減免)審批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困難減免適用情形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困難減免申請:
(一)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導致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二)從事符合國家、省政府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要求的扶持發展產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三)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群眾團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四)企業停產超過一年、土地閑置不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二、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劃分
(一)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年稅額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由縣(區、市)級主管地方稅務局予以受理審批,報市、州級地方稅務局備案。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年稅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由各市、州級地方稅務局審批,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三、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需提交的書面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材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與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資料: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縣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證明、或保險公司理賠證明。
四、納稅人困難減免稅如涉及跨市、州區域的,各市、州地方稅務局應按照“土地權屬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溝通和協調,保持同一納稅人減免稅意見的一致性,同時嚴格困難減免稅的審批和管理,嚴禁越權審批、重復審批。
五、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由各市(州)、縣(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管理。
六、各級地方稅務局應按照“從嚴管理,落實到位,有賬可查,跟蹤問效”的要求,從嚴把握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的認定條件。
對屬于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企業,近3年內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連續享受困難減免照顧3年以上及享受其它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期滿的企業,原則上不再給予困難減免稅照顧。
七、各級地方稅務局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則,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做好減免稅管理工作。加強減免稅審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嚴格過錯追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八、主管地方稅務局應設立減免稅審批登記臺賬,加強對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跟蹤問效;對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條件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 1日起施行。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