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為了規范我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零售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管理,明確管理模式和崗位職責,規范操作程序,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經商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商務廳、西安海關,現就陜西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綜試區內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的管理。
二、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陜西省境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貨物通過國內各設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申報手續。
(三)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三、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于首次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退(免)稅計算方法為免稅。
四、對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零售出口貨物,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附列資料(一)第18欄相應位置填報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銷售額,將出口貨物銷售額填報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8欄“免稅銷售額”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的“免稅項目—出口免稅”項下。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3欄填報上述適用免稅政策貨物銷售額。
五、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對應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分別進行核算,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
六、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發生的綜試區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免稅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 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執行。我省尚未獲批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市、區,在獲得正式批準后,按本公告相關內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中國(西安)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