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3號
頒布時間:2018年11月27日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通知》(贛稅函〔2018〕116號)要求,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推行實施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無紙化管理推行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第一直屬稅務分局、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濂溪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潯陽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共青城開放開發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柴桑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武寧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修水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永修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德安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廬山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都昌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湖口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彭澤縣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瑞昌市稅務局所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自愿參加無紙化管理的,簽署本公告所附承諾書(見附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后,可參與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且向主管稅務機關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案;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三類;
(三)有稅控數字簽名證書或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數字簽名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申報規定
參加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無紙化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只需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申報數據或其他能與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對接的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申報數據,免予報送紙質資料。現行規定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申報表、原始憑證等紙質資料,由無紙化企業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數據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無紙化企業應準確申報與紙質憑證一致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的退(免)稅電子數據。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或申報退(免)稅電子數據有誤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批次退稅申請。
出口退(免)稅證明納入無紙化申報范圍,但企業要求出具紙質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出具。
三、受理時間
無紙化企業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申報辦理退(免)稅,以其收到的主管稅務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業務受理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下一個工作日。
四、其他通知
在出口退(免)稅審核、評估管理、函調管理、實地核查、稅務稽查中需要無紙化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無紙化企業應按要求及時提供。如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無紙化企業存在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等行為,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試點資格。
五、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九江市稅務局關于推進擴大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公告》(2018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