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20年1月7日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規范企業所得稅管理進一步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精神,現就調整景德鎮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標準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景德鎮市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率,根據所屬行業按《全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表》(見附件)所列舉應稅所得率的“最低標準”執行。
二、本公告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適用于實行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三、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項業務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項目。
四、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
五、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后續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時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情形之一,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應稅所得率按《全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幅度標準表》所列舉應稅所得率的“最高標準”執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景德鎮市國家稅務局景德鎮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景德鎮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景德鎮市稅務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