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建一〔2022〕9號
頒布時間:2022-06-09 18:42:51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各有關運輸航空公司: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民航局《關于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財建〔2022〕14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天津市階段性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階段性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民航局《關于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財建〔2022〕142號)要求,支持民航業安全穩定和紓困發展,規范財政補貼資金管理和使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財政補貼是指為夯實民航安全基礎,以保最低運行航班量和保安全飛行為目標,由中央財政和天津市級財政分別按照65%、35%比例共同承擔,對國內客運航空公司經營的在天津濱海國際機場起飛的航班給予的階段性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條??階段性財政補貼啟動條件、補貼對象和范圍、補貼標準和期限等,按照財政部、民航局《關于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財建〔2022〕142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我市承擔的35%配套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年度預算相關資金予以解決。
第五條??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先預撥、后清算方式,對符合補貼條件的航班,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預撥補貼金額,由市財政局一并將中央和地方配套補貼資金撥付市交通運輸委,在滿足補貼啟動條件下,市交通運輸委根據已運行航班初審結果將資金分批撥付至運輸航空公司。
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標準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如清算后出現退還補貼資金的情況,各運輸航空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足額退還,對未按規定退還的,市財政局將聯合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上報財政部、民航局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六條??各有關運輸航空公司將申報材料加蓋公章后報送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同時,按照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要求,一并同步報送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
第七條??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共同負責。依據民航局每周國內客運航班計劃表等有關數據,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對申報材料中的航班基本信息情況進行審核后,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一步審核后,由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報送民航局。
第八條??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編制整體績效目標,密切跟蹤階段性財政補貼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補貼政策的正向引導作用,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按月向民航局、財政部報送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在政策執行期結束后,匯總審核航班實際執行情況、地方補貼資金到位情況,報送民航局、財政部。
第九條??國內運輸航空公司要從保障航空安全大局出發,真正將補貼資金用于提升安全服務能力,彌補航班運行虧損。堅決杜絕為爭取補貼資金隨意調整航班、惡意低價競爭甚至騙補等行為,不得將補貼資金用于建設項目等與國內客運航班運行無關的支出。航空公司收到補貼資金后,按照國家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條??國內運輸航空公司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補貼資金。審核中發現虛報、瞞報的,將取消公司申請資格;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天津市財政局會同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期限將根據財政部、民航局關于階段性實施國內客運航班運行財政補貼政策結束后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