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2021〕11號
頒布時間:2021-09-08 18:00:53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各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和規范天津市物流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物流業加快發展,根據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我們對《天津市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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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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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市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物流業發展,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實施零基預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9〕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促進我市物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及我市物流業發展的要求,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擇優支持、專款專用和科學監管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管理和監督: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編制,對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的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批復;辦理資金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
(二)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和驗收管理辦法;按照相關規定負責項目庫有關工作,申報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編制專項資金部門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下達投資計劃、驗收等工作;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和績效管理;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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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物流業發展重點建設項目;
(二)現代物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三)現代物流業標準化體系建設;
(四)物流業會展和論壇;
(五)物流業規劃編制及國家組織的行業管理活動;
(六)按照市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開展的促進我市物流業發展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及我市促進物流業發展政策、發展規劃及有關工作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
第七條 對物流業規劃編制及國家組織的行業管理活動,由市發展改革委確定項目安排及費用預算。費用預算規模應嚴格控制,并納入年度部門預算,單獨列示。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八條?凡符合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的項目單位,均可提出申請,并按規定報送項目申報材料。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按照項目管理辦法,組織各區或市屬企業開展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市發展改革委根據評審結果,下達專項投資計劃。
第十條?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資金支持同時需地方對應安排資金的項目,專項資金應安排一定比例的補助資金。
第五章 專項資金撥付及管理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發展改革委下達的投資計劃,對列入對區轉移支付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照規定下達至有關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及時撥付資金;對列入市發展改革委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照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進行撥付。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保證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監管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按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執行。對需撤銷立項的項目,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或市屬企業)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撤銷立項申請,市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撤項通知,區發展改革委會同區財政局(或市屬企業)負責追回專項資金,最終交回市財政局統籌使用。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按照本市預算績效管理規定,編制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和部門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和信息公開。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可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有關項目評審、驗收及績效評價費用。項目評審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專項資金的1%。
第十六條?各區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和市屬企業按職責分工加強項目的跟蹤服務和日常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妥善保管好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對騙取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單位,三年內停止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建二〔2016〕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