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財規〔2020〕2號
頒布時間:2020-12-25 14:59:49 發文單位:天津市財政局
各市級預算單位,各區財政局,市政府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我市開放有序、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天津市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序號 | 禁止行為 | 具體內容 | 主要依據 | 備注 |
適用主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 ||||
1 | 非法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所在地 | 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 限定供應商所有制形式,如國有、獨資、合資等; 限定供應商組織形式,如營利法人等; 限定供應商注冊地在某行政區域內,或要求供應商在某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等。 | 《政府采購法》第五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
2 | 將供應商規模條件、股權結構等設置為資格條件 | 設置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條件; 設置供應商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等方面的條件作為資格條件; 設置特定金額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 對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事項,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作為資格條件。 | 《政府采購法》第九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第三條 | |
3 | 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條件 | 設定的供應商資質等級超出項目所需的資質等級要求; 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資格條件。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
4 | 對供應商資格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 | 對本地區和外地、本行業和其他行業、合作過的和新參與競爭的、國有和民營、內資和外資等供應商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標準等。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 |
5 | 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除潛在供應商 |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資格條件; 采購需求不完整、不明確(除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項目外); 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 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 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 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 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 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
6 | 擅自提高采購標準 | 超出采購預算; 超過資產配置標準; 超出辦公需要。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中發〔2013〕13號)第十二條 | 僅適用于 采購人 |
7 | 未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 未明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 未明確強制或優先采購節能節水產品、環境標志產品; 未明確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政策; 除《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擅自采購進口產品; 未執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政府采購政策。 | 《政府采購法》第九條、第十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1〕181號) 《財政部 司法部關于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68號)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財庫〔2017〕141號)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優化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執行機制的通知》(財庫〔2019〕9號) | |
8 | 未公開采購意向 |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項目、小額零星采購項目以及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外,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未公開采購意向。 |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財采〔2020〕13號) | 僅適用于 采購人 |
9 | 采購需求中設置與合同履行無關的內容 |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要求或標明特定品牌、商標、商號、專利、版權、設計、型號、特定原產地、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規格等條件; 設置“知名”“一線”“暫定”“指定”“備選”等表述; 要求提供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售后服務要求與采購項目無關或超出服務范圍,或者售后服務要求明顯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對象; 要求提供指定檢測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具的檢測報告。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條 | |
10 | 違規要求提供樣品及對樣品進行處置 | 對“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以外的情況要求提供樣品; 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但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未規定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的樣品,未及時退還或者未經同意自行處理。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二條 | |
11 | 未按規定設置實質性條款 |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未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條 | |
12 | 未依法依規設定評審因素 | 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將供應商的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設定為評審因素; 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評審因素; 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作為評審因素; 政務信息系統項目,評審辦法未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除外); 設定的技術、商務條件以及與之對應的評審因素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 評審因素的設定與供應商所提供貨物服務的投標報價、技術或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質量因素不相關; 對不屬于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及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事項,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作為評審因素; 將服務滿意程度、市場認可度、占有率、產品穩定性、先進性及優、良、中、差等沒有具體明確判斷標準的表述,作為評審因素。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號)第九條 | |
13 | 未依法依規設定評審分值 | 評審因素分值明顯與評審因素權重不匹配; 評審因素對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未量化到相應區間,或者雖量化到相應區間,但未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審因素未量化,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除價格以外的評審因素,未按照投標(響應)文件對采購文件的響應情況打分,而通過投標(響應)文件之間的比較進行打分。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 |
14 | 未按規定設定價格分 | 設定最低限價(國家或地方有強制最低價格標準的除外); 設定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或最低報價的價格分計算方法; 招標項目中采用綜合評分法,設定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30%,設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權重)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除外); 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中,設定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低于30%或超過60%,設定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低于10%或超過30%; 政務信息系統項目中,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未設定為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比重未設定為10%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除外)。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系統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7〕210號)第九條 | |
15 | 未按規定組織開標 | 評標委員會成員參加開標活動; 投標人不足三家時,進行開標; 要求投標人必須參加開標。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 |
16 | 未按規定錄音、錄像 | 未按規定對開標、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不清晰、不可辨。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津財采〔2019〕26號) | |
17 | 未依法依規組織評審 | 未按規定查詢、記錄、使用、保存供應商的信用信息; 在招標、詢價采購過程中與投標(響應)供應商協商談判; 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其他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評標現場; 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談判、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未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磋商,未給予所有參加談判、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談判、磋商機會; 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六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十九條 《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 |
18 | 非法改變評審結果 | 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除《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一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財政部關于印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修改評審結果或組織重新評審; 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四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二條 | |
19 | 未依法依規選用采購方式及組織形式 | 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 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 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 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 |
20 | 未依法依規處理利益關系 | 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未回避; 索要或者接受供應商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或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 《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七十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條、第八條 | |
21 | 其他違反優化營商環境規定的情形 |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備案、監管、處罰、收費等事項; 在采購信息公告和采購文件中未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響應)的,拒絕聯合體投標(響應); 對于供應商法人代表已經出具委托書的,要求供應商法人代表親自領購采購文件或者到場參加開標、談判等; 強制要求供應商參加現場考察或者開標前答疑會等活動; 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要求供應商提供; 除必要的原件核對外,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 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資格查驗、原件核驗等前置程序,作為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采購文件的條件; 允許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可以分包履行的具體內容、金額或者比例; 采購文件售價未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以營利為目的或以采購金額作為確定采購文件售價的依據; 收取電子采購文件費用。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
22 | 違規泄露信息 | 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 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泄露評審專家名單或評審專家個人情況; 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八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 | |
23 | 未依法依規公開項目信息 | 未依法依規在“天津市政府采購網”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在財政部門指定的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時間不一致。 | 《政府采購法》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第八條、第十一條 | |
24 | 非法收取保證金 | 收取保證金的,不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 投標(響應)保證金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不一致; 投標(響應)保證金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履約保證金的數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
25 | 未按時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 | 未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響應)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未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保證金,未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響應)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八條 | |
26 | 未按規定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 集中采購目錄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代理機構或中標(成交)供應商等其他單位或個人代替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采購人代表、采購人委派的紀檢監察人員等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收取評審勞務報酬; 未按照我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支付評審勞務費。 |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三條 《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采〔2017〕10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 |
27 | 擅自終止招標 活動 | 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九條、第七十八條 | |
28 | 未依法依規處理供應商質疑 | 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提出的質疑函; 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未作出答復,未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質疑答復內容不完整; 質疑答復涉及商業秘密。 |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 |
29 | 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 |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 保存采購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未將開標、評審活動的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保存。 |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 | |
30 | 未及時簽訂合同 |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未依法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 |
31 | 未依法依規訂立政府采購合同 | 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中標、成交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未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不予退還的情形和逾期未退還的違約責任; 未在采購合同中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 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五十二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 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 2019〕38號) | |
32 | 未及時備案及公開政府采購合同 | 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未在“天津市政府采購網”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未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公告的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 |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 僅適用于采購人 |
33 | 未依法依規履行合同或組織驗收 | 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 除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情形外,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 僅適用于采購人 |
34 | 未依法依規組織驗收 | 未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未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未向社會公告。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 |
35 | 未及時支付資金 | 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在收到發票后30日內未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 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 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五條 《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 | 僅適用于采購人 |
36 | 其他禁止行為 | 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 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收到財政部門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購活動。 |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 | |
適用主體:評審專家 | ||||
1 | 入庫環節禁止行為 | 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進入評審專家庫。 |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九條 | |
2 | 評審前禁止行為 | 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響應)供應商。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 | |
3 | 評審過程中禁止行為 | 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接受供應商超出投標(響應)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響應)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更正); 違反評審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在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行為; 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十六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第十八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九條 | |
4 | 評審結束后禁止行為 | 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九條 | |
5 | 其他禁止行為 | 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16〕198號)第二十九條 | |
適用主體:供應商 | ||||
1 | 存在關聯關系 |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 |
2 | 不公平競爭 | 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 |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 |
3 | 惡意串通 | 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與其他供應商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 條 | |
4 | 其他視為串通情形 |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 | 有本條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
5 | 未依法依規簽訂合同 |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 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四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十條 | |
6 | 未依法依規履行合同 | 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五十四條 | |
7 | 在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提供虛假材料 | 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 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 |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三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