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財政局、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縣支行,全省非稅收入代收機構:
為方便群眾辦事,提高執法效率,規范收入管理,按照《財政部 公安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工作的通知》(財庫〔2019〕6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現就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違法罰款繳納管理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實施跨省異地繳納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
(一)執行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規范。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異地處理工作規范(試行)》(公交管〔2019〕543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可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按照發生地處罰標準,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協助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調查違法事實、代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代為履行處罰告知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處理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實施非現場交通違法罰款跨省繳納。對于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為省外,處理地為省內和發生地與處理地均為省內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簡稱繳款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在省內可通過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以下簡稱“公共支付平臺”)線上渠道和省內22家代收銀行任意營業網點、公安交管部門自助設備等線下渠道繳納罰款。對于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為省外,處理地為省內的,自2020年5月1日起,繳款人在省外可通過15家中央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的省外任意營業網點辦理罰款繳納(代收銀行具體名單見附件)。
(三)規范交通違法罰款分配機制。我省道路交通違法罰款收入統一繳入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由省財政定期分成劃解。對于違法行為發生地與處理地均為省內的,罰款收入分配仍按《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公安交警罰款收入收繳管理的通知》(財非稅〔2010〕2100號)《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公安廳關于改革完善我省高速公路交警經費管理體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法〔2013〕948號)執行。對于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為省外,處理地為省內的,罰款收入全額劃解至處理地。
二、調整省內道路交通違法罰款退付業務辦理
因行政處罰被撤銷、變更或者繳款人因疏忽出現多繳、重復繳款、錯誤繳款等情形,按規定需要辦理退付的,繳款人應向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處理地公安交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規辦理。
三、相關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牽頭做好道路交通違法罰款繳納管理組織實施工作,加強與公安交管部門、人民銀行和代收機構工作協調。省財政廳要豐富公共支付平臺功能、優化處理流程,進一步完善代收機構代收協議內容,及時辦理罰款收入分成劃解。各市、縣(區)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公安交管部門,制定本地區道路交通違法罰款退付業務辦理規范。
(二)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通過網絡、現場等多種渠道,向繳款人宣傳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異地處理工作規范。省公安交管部門要確保公安交管系統與公共支付平臺接口穩定運行,根據罰款繳納信息及時將對應違法記錄變更為“已繳款”。各市、縣(區)級公安交管部門要嚴格法律文書制作管理,按規定及時、準確地核對、錄入、轉遞、變更交通違法信息,及時將處罰和應繳款信息推送至公共支付平臺。
(三)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本地區代收機構監督管理,確保各代收機構依規開展道路交通違法罰款收入收繳、匯劃和清算業務。
(四)各代收機構要根據通知要求,依規辦理道路交通違法罰款代收業務,全面提升服務質量、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及時開展操作培訓。15家中央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省級行,應在5月1日前按照優先使用省內道路交通違法罰款代收系統原則,組織完成相關代收系統升級、上線工作,實現業務統一辦理、收入信息同步傳送。
(五)各級財政部門、公安部門、人民銀行和各代收機構對道路交通違法罰款繳納工作中涉及的機動車駕駛人個人信息均負有保密責任,嚴禁將獲得的機動車駕駛人姓名、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以及用于商業目的。
有關工作情況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省財政廳、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聯系人:省財政廳 汪振明 0551-68150534
省公安廳 趙紀彬 0551-62801576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方 堃 0551-63691028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公安廳 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