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1-01-28 14:04:59 發文單位:河南省財政廳
各省轄市財政局、濟源示范區財政金融局、林業主管部門,有關縣(市)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林和草原事業發展,我們制定了《河南省林業草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林業草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林業草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林業草原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林業生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0〕22號)、《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0〕3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2014〕1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林業草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林業改革發展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林業改革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會同省林業局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等。
省林業局負責編制相關規劃,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任務計劃,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等。
第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參與本地區專項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監督管理、項目組織實施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按程序報批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和林業改革發展等方面。其中:
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支出主要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社會保險、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草原生態修復治理、生態護林員、國家公園等方面。
林業改革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森林資源管護、國土綠化、自然保護區、濕地等生態保護方面。
第七條 天保工程社會保險補助用于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天保工程二期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的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繳費。
第八條 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補助用于《天保工程二期實施方案》確定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承擔的醫療衛生等政府職能和社會公益事業以及改革剝離上述職能等相關支出。
第九條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補助用于停止天保工程區外國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國有林經營管理單位正常運轉、職工基本生活及配套設施建設、林業產業發展等相關支出。
第十條 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用于上一輪退耕還林任務(2000-2005年)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后,為支持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用于對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農戶給予的資金補助。
第十二條 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補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草種繁育、草原防火隔離帶建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關支出。
第十三條 生態護林員補助主要用于欠發達地區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受聘開展森林、草原、濕地、沙化土地等資源管護人員的勞務報酬支出。
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補助用于國家公園勘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生態保護補償與修復、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教育與生態體驗、保護設施設備運行維護,以及自然資源所有權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且國家公園體制試點期間委托地方政府代行的國家公園的人員機構等相關支出。
第十五條 森林資源管護支出用于天然林保護管理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其中:
天然林保護管理主要是對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確定的國有林、非國有的地方公益林保護管理支出。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主要是對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國家級公益林,符合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條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輪退耕還生態林,省級公益林等森林資源的保護管理以及非國有的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國家級公益林、符合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條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輪退耕還生態林、省級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
非國有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用于保護管理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30%,用于權利人經濟補償的比例不得低于70%。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中用于保護管理支出的使用范圍:管護人員的勞務補助,管護設施的建設與修繕,管護設備的購置、租賃與運行維護,宣傳培訓、檔案管理、監督檢查、監測評價等公共開支。
第十六條 國土綠化支出主要用于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林業貸款貼息、優質林木種苗扶持、林木種質資源庫建設、外資貸款項目配套及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營造。
縣級及以下單位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造林和森林撫育補助中,以不超過5%的比例,列支方案編制、作業設計等費用。
林業貸款貼息采取據實貼息的方式,對貼息年度之內存續并正常付息的林業貸款,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貼息。省級財政年貼息率1%。
第十七條 自然保護區支出用于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不含濕地類型)的勘界、生態保護補償與修復,特種救護、保護、科研設施設備購置維護與相關治理,省級保護區站點建設、修繕,專項調查和監測,科普宣傳教育及職工培訓等。其中,中央財政安排的補助自然保護區方面的專項資金只能用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相關支出。
第十八條 濕地等生態保護支出用于濕地保護與恢復、退耕還濕、濕地生態效益補償等濕地保護修復,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業生產救災等林業防災減災,珍稀瀕危野生動物和極小種群野生植物保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保護補償等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不含國家公園內國家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林業科技推廣示范、科技興林、林下經濟等。其中:
森林防火支出主要用于森林防火物資購置、調運、管理維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防火重點縣區域性專業隊伍建設,森林防火演練及能力提升、科普宣傳等方面。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林業有害生物疫情防治監測、除治,科研監測設施設備購置、維護,監測站點建設、修繕,科學實驗,科普宣傳等方面。
第十九條專項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購置交通工具等與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林業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按照下達各市縣的林業工作任務、國家和省級補助標準、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確定補助規模。其中,對未完成年度造林及森林撫育任務的市縣,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資金。扣減資金用于對完成目標任務且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市縣予以適當資金傾斜支持。
第二十二條 按項目法分配的,由省林業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并組織有關單位和市縣進行申報,根據評審結果和預算規模提出資金分配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分配結合工作任務和政策因素,適當向承擔重大國家戰略地區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林業草原重點工作任務地區、生態保護重點地區,以及革命老區、欠發達地區傾斜。
第二十四條 分配給脫貧縣的專項資金,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試點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6月 30日前,向省林業局、省財政廳報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務計劃。任務計劃應當與本地林業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相銜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支出方向和具體補助內容進行細化并根據重要程度排序。報送任務計劃時,應當同步報送相應資源面積、人員數量等基本情況,對與上年相比變動情況進行說明并附佐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于國家下達任務計劃30日內,分解下達當年任務計劃。
第二十七條 接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后,省林業局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在15日內提出符合相關政策和制度規定的資金分配意見函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接到省林業局資金分配意見后,15日內審核下達資金預算。
第二十八條 省林業局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45日內,提出符合相關政策和制度規定的省級資金分配意見函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接到省林業局資金分配意見后,15日內審核下達資金預算。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整合政策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加強專項資金與基建投資等資金的統籌使用,避免重復支持。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與任務數量相對應的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
第三十三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林業草原領域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
(三)《天保工程二期實施方案》、林業草原發展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四)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等。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結合任務計劃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連同上一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抄送財政部河南監管局。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監控。林業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監控的主體,負責制定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和年度目標,并在整體績效目標框架內,指導市縣和具體項目實施單位細化制定區域或具體項目績效目標,重點監控資金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三十六條 預算執行結束后,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省林業局報送審核匯總后的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并對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林業局將審核匯總后的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部門績效自評結果實施再評價。
第三十七條 績效評價的依據除了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外,還包括以下依據:
(一)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二)預算下達文件、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文件資料。
(三)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四)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文件、會議紀要等。
第三十八條 績效評價內容包括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資金項目管理情況、資金實際產出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三十九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專項資金根據政策要求納入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部分,相應核減績效目標指標,不考核該部分資金對應的績效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動態化監管機制,重點對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績效管理等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及時糾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和社會效益。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各地應當積極創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機制,可采用以獎代補、先建后補、貸款貼息等方式,采用貸款貼息方式的,應當將銀行征信查詢納入審核環節。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國有林場造林、管護、撫育等業務。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使用專項資金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 結轉結余資金,按照省財政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各地應根據林業生態建設工作需要安排資金,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和非國有公益林權利人的經濟補償等,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財政廳、原省林業廳發布的關于林業草原專項資金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