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規〔2021〕8號
頒布時間:2021-12-30 17:4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區直有關部門,自治區直屬各公辦本科學校: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向高等學校捐贈,拓寬高等學校籌資渠道,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補助經費,對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實行配比資金補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各界向高等學校捐贈,拓寬高等學校籌資渠道,進一步促進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補助經費,對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接受的捐贈收入實行配比資金補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的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以下簡稱配比資金),用于對接受社會捐贈收入的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實行獎勵補助。
第三條 配比資金分配遵循“多受捐多配比”的原則,體現正向激勵,按照總量控制、分年申請、逐校核定的方式對高校接受社會捐贈收入給予配比獎勵補助。
第四條 高校結合實際對配比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增強高校資金使用的自主權。加強績效管理和追蹤問效,提高配比資金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申報及審核
第五條 本辦法認定的、財政安排配比資金予以補助的捐贈收入,指高校通過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的實際到賬的貨幣資金。本辦法的捐贈方限定為企業、非企業法人及自然人。
高校接受的儀器設備、建筑物、書畫等實物捐贈,未變現股票、股權,基金運作利息等投資收入,冠名獎助學金,來源于學校內部院系、校內科研機構、校辦企業及其附屬機構等的捐贈款,均不包括在內。為便于管理,只對高校接受單筆到賬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捐贈實行配比,單筆不足10萬元或同一捐贈方多筆捐贈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捐贈不予配比。
第六條 高校申請配比資金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捐贈收入來源必須合法,必須有利于高校的長遠發展且不附帶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捐贈方不得在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等方面要求回報或提出附加條件;
(二)申請配比資金必須具有真實的捐贈資金來源、數額及用途,具有明確使用項目;
(三)申請配比資金的捐贈協議簽署人、實際交款人和相關票據必須一致;如不一致的,需提供至少其中一方的書面說明。
第七條 主管部門須據上一年度接受捐贈情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自治區財政廳提出配比資金申請。
第八條 配比資金申請程序如下:
(一)高校填寫《自治區直屬普通公辦本科學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項目申請書》(見附1,以下簡稱《申請書》),并提供捐贈收入的書面捐贈協議、銀行進賬單等必要證明資料、具體的支出項目預算以及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等材料,上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核后,填制《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申請部門匯總表》(見附2,以下簡稱《匯總表》),連同《申請書》,報送自治區財政廳進行審核。
第三章 配比資金的安排
第九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捐贈收入采取分檔超額累進比例核定的方式,高校所獲配比資金實行上限控制。具體如下:
(一)高校獲得單筆到賬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捐贈,按照1:0.3的比例配比;
(二)高校獲得單筆到賬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捐贈,超出100萬元部分按照1:0.5的比例配比;
(三)高校獲得單筆到賬2000萬元以上的捐贈,超出2000萬元部分按照1:1的比例配比;
(四)高校年度捐贈收入總配比資金超過1億元時,以1億元為上限,根據高校配比資金的權重按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主管部門提出的配比資金申請,對捐贈收入進行審核,按上述規定的比例安排配比資金,通過部門預算管理程序進行撥付,同時下達績效目標。
第四章 配比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配比資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循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確保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二條 高校是配比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將配比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做好涉及項目的新增資產配置、政府采購等工作,嚴格管理,統籌使用,優先用于推進思想政治工作、一流學科及重點學科建設、開展教學科研活動、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支持畢業生就業等方面。配比資金不得用于償還債務、發放教職工工資和津補貼、日常辦公經費、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相關支出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無相關規定的,要按照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高校要建立配比資金預算執行責任人制度,加快配比資金預算執行進度。配比資金原則上應于當年全部形成支出,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對配比資金項目執行、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對于項目申報、經費管理中的違規違紀問題進行嚴肅查處。有關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暫停安排該校配比資金外,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配比資金申報和審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二)在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配比資金;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配比資金;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配比資金;
(五)其他違反中央、自治區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對配比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并按時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強化績效結果應用,并定期總結配比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成效,并將結果報主管部門備案。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強化對審計、監察結果的運用。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負有監管責任,應當加強對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確保所屬高校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教育廳對配比資金的預算執行、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加強對配比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監督檢查情況和績效考評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對預算執行緩慢、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或與績效目標存在較大偏差的高校,相應采取減少或暫停安排配比資金等措施。對核查中發現不合格的捐贈收入,所涉及配比金額從下一年納入高校部門預算的生均財政撥款中予以全額扣減。
第十八條 配比資金原則上以三年為一周期,政策到期后,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教育廳對配比資金執行期限內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撤銷、延續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直屬普通高校捐贈收入財政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規〔2017〕12號)同時廢止。
附:1. 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項目申請書
2. 自治區直屬公辦本科學校捐贈收入財政配比資金申請部門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