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規〔2022〕1號
頒布時間:2022-01-18 10:1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自治區水利廳、商務廳、地方金融監管局,廣西稅務局:? ??
根據《財政部關于民航發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授權,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優惠政策明確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屬期),減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按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的0.5‰進行征收)。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屬期),對注冊在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含南寧、欽州港、崇左片區)范圍內,從事合法經營的企業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水利建設基金優惠政策繼續按照《關于暫停征收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桂財綜〔2015〕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名單由自治區商務廳會同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提出,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審核發布;2021年已繳納的可以按規定申請退庫。
四、一個年度內連續停產6個月以上或虧損額達到注冊資本(金)30%(含)以上的企業(從事國家限制類或淘汰類產業的企業除外)可免繳該年度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通過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享受優惠。留存備查資料為有關資料原件或復印件(包括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等出具的能夠說明具體情況的資料等),稅務機關將對享受優惠情況適時開展后續管理。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主要用于水利建設,積極支持水利事業發展。
六、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并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執行到位。
七、以上政策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解釋。國家和自治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