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規〔2019〕4號
頒布時間:2020-01-07 10:5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獎懲考核機制,調動各市加強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積極性,促進基金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統計局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桂人社函〔2018〕352號)和我區企業養老保險政府責任分擔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規〔2017〕9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西稅務局反饋。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9年12月3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獎補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建立健全激勵獎懲機制,充分調動各市加強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積極性,促進基金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有關工作要求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72號)及我區企業養老保險政府責任分擔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自治區為激勵各市加強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強化基金征繳,落實分擔責任,確保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對各市給予獎勵性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 獎補資金的分配原則。
(一)因素分配。采取因素分配法,主要選取基金征繳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責任分擔資金到位情況、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情況等績效性因素,并設定相應權重計算分配。
(二)績效導向。堅持激勵導向,結合基金預算績效目標考核情況,引導各地加強基金收入征繳管理、責任機制落實和基金收支管理安全有效。
(三)公平公正。獎補資金分配因素以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數據、財政、審計及紀檢監察部門檢查(審計)報告及年度社保基金預算管理績效考核等為計算依據,力求做到科學、合理、公平和可操作,真實反映客觀實際和努力程度,最大限度地實現獎補資金分配的公平公正。
第二章 獎補資金來源和分配
第四條 自治區安排的獎補資金來源于中央和自治區安排的企業養老保險補助資金及中央調劑金。各年度安排的獎補資金額度控制在全區上年度企業養老保險費收入的5%以內,具體額度根據獎勵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收支缺口縮小額等因素確定。
第五條 獎補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績效情況、基金預算執行績效情況、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情況、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績效情況等四項因素,權重分別為:40%、30%、20%、10%。各因素根據情況設定若干子因素。
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某市應獲得獎補資金計算。某市應得的獎補資金額=該市基金征繳工作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 該市基金預算執行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 該市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因素應得獎補額 該市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其中:
(一)基金征繳工作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計算。基金征繳工作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由“參保繳費因素應得獎補額”和“繳費工資基數因素應得獎補額”兩個子因素組成,分別占當年基金征繳工作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的60%、40%。計算公式為:某市基金征繳工作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該市參保繳費因素應得獎補額 該市繳費工資基數因素應得獎補額。其中:
1.該市參保繳費因素應得獎補額=該市上年度實際繳費人數增幅÷上年度各市實際繳費人數增幅之和×60%×(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40%)
實際繳費人數增幅,是指實際繳費人數較上年同比增長幅度。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是指自治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確定的年度實際安排用于獎補的資金總額(下同)。該市考核指標增幅出現負增長,應得獎補額計算結果為負數的,該市應得獎補額為0元。
2.該市繳費工資基數因素應得獎補額=該市上年度年人均繳費工資基數增幅÷上年度各市年人均繳費工資基數增幅之和×40%×(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40%)
年人均繳費工資基數,是指該市個人繳費基數總額除以實際繳費人數全年平均數。
(二)基金預算執行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計算。基金預算執行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由“保險費收入預算完成情況應得獎補額”和“基金收支缺口縮小因素應得獎補額”兩個子因素組成,各占當年基金預算執行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的50%。計算公式為:某市基金預算執行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該市保險費收入預算完成情況應得獎補額 該市基金收支缺口縮小因素應得獎補額。其中:
1.該市保險費收入預算完成情況應得獎補額=該市上年度保險費收入預算超收率÷上年度各市保險費收入預算超收率之和×50%×(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30%)
保險費收入預算超收率,是指保險費收入決算較年度預算超收額除以保險費收入年度預算數(保險費收入剔除一次性補繳收入,下同),超收率大于5%的按照5%進行測算。
2.該市基金收支缺口縮小因素應得獎補額=該市上年度基金收支缺口縮小率÷上年度各市基金收支缺口縮小率之和×50%×(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30%)
基金收支缺口縮小率,是指基金決算收支缺口較年度預算收支缺口縮小比例。基金收支缺口剔除一次性補繳收入。如基金預決算收支無缺口,則該市基金收支缺口縮小率為100%。
(三)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因素應得獎補額計算。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因素應得獎補額由“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情況應得獎補額”和“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情況應得獎補額”兩個子因素組成,分別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應得獎補額的80%和20%。計算公式為:某市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因素應得獎補額=該市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情況應得獎補額 該市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情況因素應得獎補額。其中:
1.該市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落實因素應得獎補額=該市上年度責任分擔資金到位率÷上年度各市責任分擔資金到位率之和×80%×(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20%)。其中:
責任分擔資金到位率=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實際到位額÷基金收支決算缺口責任分擔資金應到位額
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實際到位額、應到位額均為扣除動用滾存結余資金及自治區下達的獎補資金用于彌補缺口部分。
2.該市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情況因素應得獎補額=上年度該市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金額到位率÷上年度各市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金額到位率之和×20%×(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20%)。其中:
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金額到位率=自治區調劑資金實際上解到位金額÷自治區調劑資金應上解到位金額。
自治區調劑資金應上解到位金額為與當年自治區分配的責任分擔資金抵扣后的不足部分。
(四)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績效因素應得獎補額計算。計算公式為:某市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因素應得獎補額=該市上年度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政策落實考核得分÷上年度各市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政策落實考核得分之和×(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10%)。
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政策落實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結合每年第二季度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績效考核一并進行,考核佐證材料來源于社會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數據及各市上報的年度社保基金預算管理績效考核自評材料及考核情況。考核指標內容及分值權重如下:落實基金保值增值政策情況(25%);依法依規開展社會保險領域違法違紀涉及基金追回(償)情況(25%);執行相關法規和管理制度、規范基金管理情況(25%);開展基金管理專項監督檢查情況(25%)。
在考核年度內,某市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中存在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卻不在法定時限內依法查處、移送和報告的,其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績效因素不計獎補。
第七條 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計算。
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全區基金征繳工作績效因素獎補額 全區基金預算執行績效因素獎補額 全區責任分擔資金落實因素獎補額 全區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績效因素獎補額
(一)全區基金征繳工作績效因素獎補額計算。
全區基金征繳工作績效因素獎補額=全區參保繳費因素獎補額 全區繳費工資基數因素獎補額
全區參保繳費因素獎補額=上年度各市實際繳費人數增幅之和÷上年度各市實際繳費人數增幅絕對值之和×50%×(當年自治區獎補資金控制額×40%)
全區繳費工資基數因素獎補額=上年度各市年人均繳費工資基數增幅之和÷上年度各市年人均繳費工資基數增幅絕對值之和×50%×(當年自治區獎補資金控制額×40%)
(二)全區基金預算執行績效因素獎補額計算。
全區基金預算執行績效因素獎補額=全區保險費費收入預算完成情況因素獎補額 全區基金收支缺口縮小因素獎補額
全區保險費費收入預算完成情況因素獎補額=上年度各市保險費收入預算超收率之和÷上年度各市保險費收入預算超速率絕對值之和×50%×(當年自治區獎補資金控制額×30%)
全區基金收支缺口縮小因素獎補額=上年度各市基金收支缺口縮小率之和÷上年度各市基金收支缺口縮小率絕對值之和×50%×(當年自治區獎補資金控制額×30%)
(三)全區責任分擔資金落實因素獎補額計算。
全區責任分擔資金落實績效因素獎補額=全區責任分擔資金落實績效因素獎補額 全區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情況因素獎補額
全區責任分擔資金落實績效因素獎補額=上年度各市責任分擔資金到位率之和÷上年度各市責任分擔資金到位率絕對值之和×80%×(當年自治區獎補資金控制額×20%)
全區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情況因素獎補額=上年度各市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金額到位率之和÷上年度各市自治區調劑資金上解金額到位率絕對值之和×20%×(當年自治區確定的全區獎補資金總額×20%)
(四)全區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績效因素獎補額計算。
全區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管理績效因素獎補額=各市基金安全及保值增值政策落實考核分數之和÷各市績效考核滿分之和×(當年自治區獎補資金控制額×10%)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對各市撥付獎補資金的流程,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2017〕144號)相關要求執行。
第九條 獎補資金專項用于補充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各市可用于彌補應承擔的基金收支缺口責任分擔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嚴禁用于平衡公共預算。自治區財政廳應于每年底前,向社會公告全區獎補資金分配情況。
第十條 各市級政府要根據承擔所轄縣區企業養老保險主體責任的要求,合理統籌使用獎補資金,確保所轄縣區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加強對獎補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規〔2017〕9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實施全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后,再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結合實際對本辦法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