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財規〔2020〕12號
頒布時間:2022-12-05 22:19:03 發文單位:稅政處
省衛生健康委,各市(州)、縣(市、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于鼓勵疾控機構開展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0〕230號)有關規定,鼓勵我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滿足“愿檢盡檢”人群需求,經研究,現就我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我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可向自愿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人員收取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
二、上述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收費標準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另行制定。
三、收費單位應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執行。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其他繳入國庫的衛生健康行政事業性收費”(科目編碼為103044750)。
四、收費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所需成本性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統籌安排,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自覺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和社會監督。
六、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3日起執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