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會〔2023〕49號
頒布時間:2023-11-21 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誠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你所報送的關于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申請函及附件收悉。
根據財政部《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1〕4號),茲批準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并頒發(滬財會)字外所臨證第92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1份,有效期為2023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你所應當按照《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暫行規定》及時進行業務報備。
特此批復。
附件:(滬財會)字外所臨證第92號《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只發主送單位)
上海市財政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