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金〔2024〕4號
頒布時間:2024-02-09 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相關區財政局、上海農商銀行: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文件精神以及財政部金融司相關工作要求,市財政局制定了《上海市關于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的實施方案(2024年版)》,明確本市開展2024年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工作的具體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2024年2月9日
上海市關于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的實施方案(2024年版)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以下簡稱財金〔2023〕75號文),為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中央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補。為做好2024年本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工作,根據財金〔2023〕75號文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支持范圍與資金用途
(一)支持對象
本辦法支持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持牌資格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享受獎補支持的農村金融機構需符合以下條件:
1.2023年四季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
2.2023年四季度存貸比高于50%(含50%);
3.2023年四季度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占全部貸款平均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
4.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方案所稱存(貸)款平均余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2023年四季度內每個月末存(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本方案所稱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2023年四季度的貸款平均余額與存款平均余額之比。
本方案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對農戶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本方案所稱月末貸款余額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準。
本方案所稱月末貸款余額、涉農貸款余額,均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本方案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獎補貸款范圍
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于2023年四季度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范圍。
(三)獎補資金用途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納入農村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二、資金分配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2024年某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金額=該機構在2023年四季度內每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各機構在2023年四季度內每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的平均值)×2024年上海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金額。
2024年上海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金額,系根據財金〔2023〕75號文“第五章 資金分配”相關規定,由財政部核定并下達市財政局。
三、工作流程與預算管理
(一)市、區財政局組織申報與審核
各區財政局組織轄區內農村金融機構申報2024年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各區財政局審核無誤后,于3月6日前向市財政局書面報送申請材料。各區財政局申報材料包括:1.申報說明;2.《上海市 區2024年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審核表》(附件1);3.《 銀行2024年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申報表》(附件2)。
市財政局組織上海農商銀行申報2024年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上海農商銀行于2月29日前向市財政局書面報送申請材料,報送材料包括:1.申報說明;2.《 銀行2024年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申報表》(附件2)。市財政局于3月6日前完成審核。
各農村金融機構當如實統計和上報獎補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二)市財政局匯總審核并上報申請材料
市財政局匯總審核并形成上海市2024年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申請材料,作為2024年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之一,于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上海監管局。財政部上海監管局于4月30日前出具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并抄送市財政局。
(三)獎補資金下達
財政部將當年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下達市財政局,并抄送財政部上海監管局。
市財政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各區財政局,并將資金分配方案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上海監管局。
各區財政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后30日內,及時將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撥付至農村金融機構。專項資金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四)績效管理
各區財政局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于2025年2月15日前,按照規范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將2024年度績效自評結果上報市財政局,同時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市財政局于2025年3月31日前,形成本市2024年度績效自評報告,上報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上海監管局,同時對自評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相關區財政局、相關農村金融機構落實整改。
市、區財政局應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五)監督管理
市、區財政局負責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四、新舊政策銜接
財金〔2023〕75號文“第七章 附則”明確,對于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2023年9月30日前按照《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執行,2023年10月1日后按照財金〔2023〕75號文實施。
根據財金〔2019〕96號文規定,自開業當年(含)起3年內的農村金融機構可根據其2023年前三季度貸款平均余額申請獎補。根據財金〔2023〕75號文規定,本市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于2023年四季度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納入獎補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