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稅〔2024〕12號
頒布時間:2024-03-18 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你單位《關于商請將領事認證(含附加證明書)收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函》(滬府外辦領〔2023〕824號)收悉。根據《關于發布外交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8號)、《關于調整護照、認證和簽證、認證代辦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999〕466號)、《關于通報地方外辦履行〈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有關工作安排的函》(辦領函〔2023〕116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單位向申請辦理涉外公文書領事認證或附加證明書的單位或個人收取認證費(含附加證明書),收費標準為:民事文書50元/份,商事文書100元/份,申請人要求加急辦理的,每份另收50元加急費。
二、上述收費統一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執收時應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收費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你單位辦理領事認證及附加證明書所需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三、請你單位及時到市財政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登記和票據領用證》的項目登記與票據領用手續,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項目、標準和范圍收費,妥善做好相關業務工作及原有收支管理的調整銜接,在收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和網站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依據、收費對象等信息,落實收費單位情況和收支狀況報告制度,自覺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此函復。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