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財社〔2024〕69號
頒布時間:2024-09-24 14:51:22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各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申康醫院發展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支持推進本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加強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專項經費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據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教委《關于印發〈上海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滬衛規〔2024〕11號)等有關規定,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研究制訂了《上海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9月24日
上海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專項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教委《關于印發〈上海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辦法〉的通知》(滬衛規〔2024〕11號)等有關規定,市級財政安排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支持推進本市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為規范專項經費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財政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項經費籌集、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專項經費來源于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條 專項經費分配和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二)權責明確,規范管理。專項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協同加強專項經費管理。
(三)突出重點,保證急需。專項經費分配優先向中醫、婦兒、精神科等急需緊缺專業傾斜。
第五條 職責分工: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專項經費補助內容和標準,并根據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年度計劃,將專項經費納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根據市衛生健康委申請及時審核撥付專項經費,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二)市衛生健康委:根據規劃組織實施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定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績效考核辦法,將專項經費撥付與考核結果掛鉤,公開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等信息。
(三)培訓醫院:根據市衛生健康委制定的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年度計劃和相關工作安排,招錄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對象并組織開展培訓,配備符合培訓要求的帶教師資隊伍,統籌使用專項經費開展教學實踐活動,為培訓對象提供必要的學習實踐條件。
(四)委派醫院:按照培訓計劃和相關規定,派出醫師參加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承擔本單位派出培訓對象的全部人力成本。按照機構隸屬關系,委派醫院分為市級委派醫院和區級所屬委派醫院,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衛生健康委和部隊所屬醫院參照市級委派醫院管理。
第二章 專項經費支出范圍和標準制定
第六條 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對培訓醫院的教學實踐活動成本和市級委派醫院派出培訓對象的人力成本分別進行適當補助。
第七條 培訓醫院的教學實踐活動補助主要用于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理論授課、臨床授課、出科考核和指導帶教等工作,對培訓醫院接收本市其他醫院委托培訓對象的教學成本進行相應補償,向承擔緊缺急需專業培訓任務的培訓醫院適度傾斜。
第八條 市級委派醫院人力成本補助用于適當補償派出醫師參加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市級委派醫院相應人力成本,由其結合自有資金統籌用于委托培訓對象的人力成本。區級所屬委派醫院人力成本補助由區級財政負責安排,參照市級委派醫院人力成本補助標準執行。
第九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綜合考慮培訓醫院教學實踐活動成本、委托培訓對象人力成本等因素,制定專項經費補助標準,并根據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實際需要,以及培訓有關成本變動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專項經費具體補助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章 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委所屬上海市醫事團體聯合管理發展中心作為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專項經費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經辦機構根據年度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計劃以及專項經費補助內容和標準,編制專項經費預算,經市衛生健康委審核通過后報送市財政局。
(二)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專項經費的預算評審制度,對市衛生健康委報送的專項經費預算進行審核。
(三)經辦機構根據市財政局批復的專項經費預算,按照規定標準將專項經費分別撥付培訓醫院和委派醫院。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建立專項經費的預撥和考核清算制度。按照本市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關規定進行撥付和管理。專項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委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績效考核辦法,考核內容包括培訓醫院政策制度執行情況、培訓工作開展情況、專項經費使用情況以及培訓實施成效等,并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培訓醫院專項經費分配掛鉤。
第十三條 專項經費預算批復后,原則上不予調整。如因政策性因素確需調整,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執行,由經辦機構報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四條 在規定時間內,委派醫院派出的培訓對象未取得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順延培訓期間專項經費原則上不再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 培訓醫院和委派醫院應統籌使用專項經費和自有資金,確保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工作順利開展、取得實效。
第四章 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和聯席會議通報制度,加強專項經費監管,確保經費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相關部門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開展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確保專項經費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專項經費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使用專項經費和虛報培訓人員數量的,除追回專項經費外,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要求,主動向社會公開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各相關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下達本市的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補助資金,按照國家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管理文件規定的補助范圍、標準及在培醫師人數進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不屬于本辦法所指的專項經費范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