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關公告2015年第15號
頒布時間:2015-05-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州海關
為支持和促進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福建自貿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0號),現就簡化《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貨物進口原產地證書提交需求,促進貿易便利化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內,《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時,對于海關已收到出口方傳輸的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的貨物,無需再行提交紙質原產地證書。
二、海關保留在必要情形下收取原產地證書原件并開展核查的權力。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海關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