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否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收到異常憑證莫慌張,交易用票須謹慎,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吧!
異常憑證的6大類型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系統。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走逃 (失聯) 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的異常增值稅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且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 (含) 以上的該納稅人對應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取得“異常憑證”要怎么處理呢?
1、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納稅人因騙取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 (免) 稅期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按照本條第 (一) 項規定執行。
3、消費稅納稅人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為原料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尚未申報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當期不足沖減的應當補繳稅款。
對取得的“異常憑證”有異議怎么辦?
1、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可以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出口退稅或消費稅抵扣相關規定的,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沖減當期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稅款等處理。
2、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者重新申報出口退稅;符合消費稅抵扣規定且已繳納消費稅稅款的,納稅人可繼續申報抵扣消費稅稅款。
警示
取得異常憑證的情況進一步被認定為虛開發票(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
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件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 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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