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18號
頒布時間:2015-0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為規范股票期權試點業務,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暫行規定》(詳見附件)。現予發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暫行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取消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核委員會”)的運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設立審核委員會,下設期權交易初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初審委員會”)與期權交易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委員會”),分別負責股票期權取消交易的初審及復審事宜。
審核委員會(含初審委員會及復審委員會,下同)的設立及運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股票期權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本所認為有必要取消交易的,提交初審委員會審核:
(一)因合約標的市場或者股票期權市場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重大差錯,導致股票期權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此交易結果進行結算將對股票期權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
(二)違反本所業務規則,嚴重破壞股票期權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
(三)本所業務規則規定可以取消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期權經營機構對本所作出的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提出復審申請的,由復審委員會審核。
第五條審核委員會委員根據自身專業判斷,對取消交易的初審及復審事項獨立發表審核意見并行使表決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審核委員會
第六條 審核委員會委員由本所專業人員及所外專業人士組成。
初審委員會、復審委員會各設委員15名,分別包括本所內部委員各4名、外部委員各11名。
初審委員會與復審委員會的委員互不兼任。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對初審委員會、復審委員會的委員人數進行調整。
第七條審核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證券、股票期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
(二)熟悉證券、股票期權市場情況;
(三)在所從事領域內有良好聲譽,沒有受到過刑事、行政處罰和相關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嚴格守法;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審核委員會委員由本所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
本所對外公布審核委員會委員名單,并可根據需要在每屆任期屆滿前對委員進行增補或者調整。
第九條審核委員會委員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勤勉盡責,以審慎的態度,全面審閱相關初審(復審)申請材料;
(二)按要求出席初審(復審)會議,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三)不得接受與初審(復審)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的饋贈,不得私下與上述單位或人員接觸;
(四)保守在履行職責時接觸的國家機密和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透露有關會議的情況;
(五)不得利用在履行職責時獲取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他人謀取利益;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審核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因工作變動不宜繼續擔任審核委員會委員的;
(二)兩次以上無故缺席審核的;
(三)嚴重瀆職或者違反審核委員會工作紀律的;
(四)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五)不適合擔任委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初審委員會與復審委員會各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由本所任命。
主任委員承擔指定審核委員會工作秘書、決定是否召開初審(復審)會議、確定初審(復審)會議召集人、確認初審(復審)意見書等職責。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履職時,由本所指定1名副主任委員代為履行其職責。
第十二條初審委員會與復審委員會各設工作秘書1名,由主任委員指定專人擔任,負責受理取消交易初審(復審)申請、準備初審(復審)會議資料、發送會議通知、進行會議記錄、制作初審(復審)意見書等具體事宜。
第三章 審核會議
第十三條審核委員會通過召開初審(復審)會議的形式審議取消交易的初審及復審事項。
初審(復審)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會議、通訊表決或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每次初審(復審)會議設召集人1名,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擔任召集人的,由主任委員指定的其他委員擔任。
召集人負責選定參加初審(復審)會議的委員(以下簡稱“參會委員”),確定初審(復審)會議的召開時間和召開方式,并向參會委員通報初審(復審)事項的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每次初審(復審)會議,應當有5名委員參加審核,參會委員中的外部委員均不得少于3名。
第十六條初審(復審)會議采用現場會議方式進行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召集人向參會委員通報初審(復審)事項的基本情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本所衍生品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情況說明);
(二)參會委員對初審(復審)事項逐一發表個人審核意見;
(三)參會委員對初審(復審)事項進行投票表決;
(四)工作秘書制作會議記錄、統計表決結果;
(五)召集人宣布表決結果,形成初審(復審)意見;
(六)參會委員在會議記錄及初審(復審)意見上簽字確認。
第十七條初審(復審)會議采用通訊表決方式進行的,由參會委員針對初審(復審)事項直接進行表決。工作秘書根據投票表決情況,統計表決結果、制作初審(復審)意見,交召集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初審(復審)會議以記名方式進行表決,參會委員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只能表決同意或者反對,不得棄權。表決反對的,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反對的理由。
3名及以上參會委員表決同意取消交易的,形成同意取消交易的初審(復審)意見;否則形成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初審(復審)意見。
第十九條審核委員會委員與取消交易初審(復審)事項存在下列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申請回避:
(一)委員或其近親屬涉及初審(復審)事項的;
(二)委員任職的機構涉及初審(復審)事項的;
(三)與初審(復審)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核意見公正性的。
申請回避的委員應當向工作秘書提交書面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相關委員是否回避,由初審(復審)會議召集人決定。
第四章 取消交易初審
第二十條股票期權交易出現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異常情況,本所認為有必要取消交易的,由本所衍生品業務部門在發生該異常情況的當日,向初審委員會工作秘書提交取消交易初審申請,并同時提交相關異常情況說明文件、擬取消交易的相關交易統計數據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初審委員會工作秘書應當及時對取消交易初審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核。材料完備的,提請初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二條 初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受理取消交易初審申請的,應當在取消交易初審申請單上簽署受理意見,并指定初審會議召集人組織召開初審會議。
本所向市場發布公告,告知市場相關交易已進入取消交易初審程序。
第二十三條 初審會議召集人應當從初審委員會中選定初審會議的參會委員,確定初審會議召開時間和召開方式。初審委員會工作秘書向參會委員發送初審會議通知以及相關會議材料。
第二十四條 初審會議對取消交易初審申請進行審核,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原則上應當在初審會議召開后的60分鐘內形成同意取消或者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初審意見。
第二十五條 初審會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初審意見的,初審委員會工作秘書擬定取消交易決定書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書,經初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后,報本所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副總經理批準簽發。
第二十六條 本所作出取消交易決定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后,向市場公告,并同時公布提交復審申請的具體途徑及起止時限。
第五章 取消交易復審
第二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自營或者經紀業務中的期權交易被本所作出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且對該決定有異議的,期權經營機構可以在本所公布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后的60分鐘內,向本所提出復審申請。
第二十八條 本所作出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涉及的投資者對該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其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提出異議,由期權經營機構決定向本所提出復審申請。
投資者應當按照期權經營機構規定的方式和時間要求向其提出異議。
第二十九條 復審申請通過本所公告中告知的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形式提交,并應當由期權經營機構負責期權交易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其授權人員簽字并加蓋期權經營機構公章。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交復審申請后的2個交易日內,將復審申請材料書面件原件提交至本所衍生品業務部門,書面件原件應當與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交的復審申請材料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復審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復審申請表,包括涉及的衍生品合約賬戶數量以及合計交易數量等內容;
(二)期權經營機構自營交易數據;
(三)期權經營機構客戶信息及對應的交易明細數據;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確保復審申請表中的合計交易數量與交易明細數據保持一致。
復審申請未按照本所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限要求提交至本所,或者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所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本所衍生品業務部門按照本所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限,接受期權經營機構提交的取消交易復審申請材料,并發送接收回執。
接收回執上應當注明復審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復審申請提交時限屆滿后,本所向市場發布公告,告知復審申請的提交時限已經屆滿,本所不再接收復審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 本所衍生品業務部門負責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定方式提交材料齊全的復審申請(以下簡稱“有效復審申請”),制作復審申請清單。
有效復審申請涉及的合計交易數量達到或者超過本所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書涉及的期權交易總量的10%的,本所衍生品業務部門應當向復審委員會工作秘書提交有效復審申請,并同時提交相關異常情況說明文件、相關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的統計數據等材料。
第三十四條 復審委員會工作秘書應當及時對有效復審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形式審核。材料完備的,提請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是否受理。
第三十五條 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受理取消交易復審申請的,應當在復審申請清單上簽署受理意見,并指定復審會議召集人組織召開復審會議。
第三十六條 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受理取消交易復審申請的,本所向市場發布公告,告知市場相關交易已進入取消交易復審程序,本所此前公告的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暫緩執行。
有效復審申請涉及的期權交易量未達到本所取消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書涉及的期權交易總量的10%,或者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不予受理取消交易復審申請的,本所向市場發布公告,告知市場相關交易未進入取消交易復審程序;本所此前公告的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取消交易決定立即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受理取消交易復審申請的,復審會議召集人應當從復審委員會中選定復審會議的參會委員,確定復審會議召開時間和召開方式。復審委員會工作秘書應當向參會委員發送復審會議通知以及相關會議材料。
第三十八條 復審會議對取消交易復審申請進行審核,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原則上應當在復審會議召開后的60分鐘內形成同意取消或者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復審意見。
復審會議形成的復審意見為終局意見。
第三十九條 復審會議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取消交易的復審意見的,復審委員會工作秘書擬定取消交易終局決定書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終局決定書,經復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員簽字確認后,報本所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副總經理批準簽發。
第四十條本所作出取消交易或者不予取消交易的終局決定后,向市場公告,并立即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審核委員會對股票期權交易其他審核事項進行審核的,比照取消交易的審核程序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