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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老師
正保開放課堂特邀實戰講師,正保會計網校《建筑施工企業全盤財稅核算和納稅籌劃》&《房地產企業三大稅種及合同控稅》主講老師。高級會計師、高級稅務顧問,是實戰型的企業管理創新者。從業近30年,歐資企業背景,深諳建筑房地產企業的營改增政策,同時有數十場訴案經歷和10多個項目的結算審計談判經歷及20多個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經歷,助你解決建筑房地產企業的痛點和難點,并授予您實操秘笈。曾先后就職于大型國有建筑房地產企業集團,以及較大規模的民營商業地產企業集團,一直在建筑房地產行業財稅實戰一線深耕細作,致力于該行業規范的財稅核算,參與企業的合同審定,對經濟合同涉稅統籌和法務研究,從諸多訴案和稅案當中汲取教訓,避免稅務雷區,也是能夠把證據鏈思維方式嵌入到日常的財務管理當中,為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前瞻性準備。善于從細節入手把控涉稅涉訴風險并大手筆地進行涉稅籌劃,先后為多家房地產企業提供管理和咨詢服務,為相關顧問企業節稅數千萬元,是建筑、房地產企業的財稅法務實戰講師,常年筆耕不輟,已先后在省市級期刊上發表論文30篇。
課程安排
錄播課程表 | 視頻開放時間說明 |
課前引導視頻 | 本課為錄播,報課即可學習,學習期180天。 |
模塊1、內部承包制常見的組織形式及涉稅處理 | |
模塊2、內部承包制下財稅核算、風險識別及管控(1) | |
模塊2、內部承包制下財稅核算、風險識別及管控(2) | |
模塊3、司法判例1-最高法民申32X號(1) | |
模塊3、司法判例1-最高法民申32X號(2) | |
模塊3、司法判例2-最高法民終66X號(1) | |
模塊3、司法判例2-最高法民終66X號(2) | |
模塊3、司法判例2-最高法民終66X號(3) | |
模塊3、司法判例3-最高法民終126X號(1) | |
模塊3、司法判例3-最高法民終126X號(2) | |
模塊3、司法判例4-最高法民再16X號(1) | |
模塊3、司法判例5-皖民申268X號 | |
模塊3、司法判例6-皖12民終55X號 | |
模塊3、司法判例7-最高法民申723X號 | |
模塊3、司法判例8-遼04民特X號 | |
模塊3、司法判例9-遼01民終571X號 | |
模塊3、司法判例10-蘇13民終270X號(1) | |
模塊3、司法判例10-蘇13民終270X號(2) | |
模塊3、司法判例10-蘇13民終270X號(3) | |
模塊3、司法判例11-皖民再1X2號 實際施工人對外借款是否由名義施 | |
模塊3、司法判例12-最高法行申512X號 | |
贈送資料:1、國稅發[1994]179號; 2、國稅發[1996]127號;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4、電子版課件講義;5、購課后添加班主任微信【kfkt001】進入專屬課程答疑群 |
教學大綱
【背景介紹】
施工企業對于項目的管理往往是通過《內部承包協議》以包代管的方式對中標工程進行管控,這其中就包括名義施工人(發包人)和實際施工人(承包人)兩個角色。
首先,站在名義施工人的維度看,之所以稱之為“內部承包”,是指施工企業作為發包方將其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發包給其內部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或者在冊職工(往往是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等基本特征),只有這樣才可以體現出“內部”的真正要義。該方式是承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VS經營所得?如何對《內部承包協議》條款進行設定及相應涉稅處理?涉及到的經營風險有任何管控?但是,很多情況下,內部承包往往被用于轉包,非法分包,層層轉包等諸多行為當中。因此,該模式下,涉及到的利益主體進一步多元化,復雜化、財稅風險在每一個層面的累積,最終可能導致訴案頻發,涉稅風險也會累積。我們又應該如何識別和管控在每一個層面累積的財稅風險?
其次,從實際施工人維度上看,被法律上最終認定為實際施工人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主體就應該是實際施工人?對于名義施工人既已確認的收入和成本如何處理?既已確認的稅銷項稅、進項稅和既已開具的發票又應該如何處理?
再次,實際施工人(承包人)面臨名義施工人(發包人)銀行賬戶因為其它工程項目被訴而被凍結,或因為種種原因發包人所在的企業被注銷了,作為實際實際施工人利益又應該如何保證?
最后,《內部承包協議》是施工企業作為對承包人(假定是自然人承包)進行經濟責任制的考核和經濟利益的再一次分配重要手段,但是在項目利潤計算和利益再一次分配的時候,這其中的增值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政策需要非常專業地設定條款去規劃,不能夠讓實際施工人將潛在的稅務風險留給名義施工人,我們如何識別和管控?對于如果承包人是法人企業(非自然人承包)的情況下,我們又如何進行《承包協議》條款的設定?涉及到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又如何處理?屬于承包人的利益如何實現?
【課程大綱】
第一模塊 項目中標后的“內部承包制”常見的組織形式及涉稅處理
(1)施工企業常見的組織結構形式(總公司,分公司,異地直屬項目部)
(2)自然人“內部承包制”下的涉稅處理
(3)和公司員工簽訂《項目管理承包協議》
(4)和公司某一分支機構及負責人簽訂《項目管理承包協議》
(5)和公司子公司簽訂《項目管理承包協議》
(6)和公司之外的其它自然人/施工企業/專業作業公司簽訂《項目管理承包協議》
第二模塊 “內部承包制”下的財稅核算及風險識別
(1)名義施工人或備案施工人
(2)實際施工人(自然人,個體戶,公司)
(3)名義施工人和實際施工人雙方賬務銜接,雙方資金流設計與銜接
(4)名義施工人的成本票據歸集和財稅核算
(5)名義施工人的利潤率低正常or不正常?
(6)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實現方式
(7)名義施工人和實際施工人各自利益實現過程中的風險和風險識別及應對
(8)被法院裁定為實際施工人情況下,納稅義務主體如何界定?
第三模塊 判例解析“內部承包”的表現形式和風險識別及應對
(一)司法判例(2020)最高法民申32X號
(1)和實際施工人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書》要點及財稅風險識別及管控
(2)《項目管理承包合同》要點及財稅風險識別及管控
(3)《項目合作協議書》和《項目管理承包合同》之間關系
(4)派駐到項目上主要管理人員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5)涉案工程的會計核算應該如何設定?(營改增前)
(6)營改增后,無資質的全資子公司承接有資質的集團公司中標項目的涉稅處理
(7)營改增后實際施工人和名義中標人之間的賬務處理思路和付款流設計
(二)司法判例(2021)最高法民終66X號
(1)和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要點及財稅風險識別及管控
(2)實際施工人和有資質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工資關系,社保關系等,
(3)同一個工程項目,土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VS專業分包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4)內部承包協議無效,協議約定的有關違約金條款如何處理?
(5)招標代理費、交易服務費為什么不是實際施工人承擔?
(6)內部承包協議無效,協議約定項目的利潤歸乙方所有甲乙雙方如何算賬?
(三)司法判例(2021)最高法民終126X號
(1)和自然人按區域(某省/自治區)簽訂“承包經營”的《承包合同》要點及財稅風險識別及管控
(2)按項目簽訂“承包經營”《協議》(含借款及利息)要點及財稅風險識別及管控
(3)項目部負責人又以項目部名義和承包人簽訂《內部工程承包協議》要點及財稅風險識別及管控
(4)層層轉包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如何界定?
(5)層層轉包情況下三級承包人向二級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及數額的問題
(四)司法判例最高法民再16X號
(1)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的《內部承包協議》要點及財稅風險及管控
(2)被認定為實際施工人和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實際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備案承包人相應的涉稅如何處理?
(3)備案承包人收取實際施工人的承包費或管理費,如何納稅?
(4)最終以實際施工人(自然人)進行竣工結算,規費稅金利潤計入結算?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五)(2019)皖民申268X號
(1)內部員工簽訂《項目內部管理承包責任書》,其是項目經理or實際施工人?
(2)《項目內部管理承包責任書》框架下“名義上承包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3)《項目內部管理承包責任書》下甲乙雙方的涉稅處理
(4)實際施工人向自然人再分包的“防火門教室門工程”財稅處理
(六)(2021)皖12民終55X號
(1)案例當中的《結算協議》存在的漏洞及應對
(2)《結算協議》延期付款利息VS民間借貸利息,支付利息如何財稅處理?
(七)(2021)最高法民申723X號
(1)分公司和個人簽訂的《聯營協議書》是否有效?
(2)根據《聯營協議書》判斷實際施工人要點
(3)《聯營協議書》下之會計核算模式及稅務處理
(4)建設單位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下的財稅處理和風險識別及應對
(八)(2020)遼04民特X號
(1)實際施工人直接和建設單位以房抵頂工款風險識別及應對
(2)甲方沒有公對公付款的情況下,乙方以沒有收到工程款為由不納稅?
(九)(2018)遼01民終571X號
(1)中標人(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簽訂《施工項目內部承包協議書》風險識別
(2)子公司和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風險識別
(3)母公司對子公司“內部承包方式”未支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十)(2018)蘇13民終270X號
(1)工程項目每一個節點的財稅處理要點
(2)轉包過程中甲乙雙方是利益的對立面,立足證據鏈思維方式管控涉訴風險
(3)法院判決書的金錢給付實際施工人后的稅務后果需要識別及前置性管控
(4)支付給實際施工人的款項是借款還是轉包的工程款?
(5)施工過程中的檢測費以實際支付并取得合法票據為準
(十一)稅案:實際施工人對外借款是否由名義施工人承擔?
(1)違法出借資質帶來千萬債務
(2)實際施工人個人名義對外借款是否是名義施工人所屬的職工很重要
(3)實際施工人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后私刻項目部印章是否被認定為共同借款?
(4)實際施工人以項目施工名義對外借款賒購材料租賃設備風險識別及應對
(5)違規出借資質造成的行政違法的行政責任VS其承擔的民事責任?
(6)《內部承包協議》管理方式下,如何管控項目部負責人及項目部管理人員
(十二)(2016)最高法行申512X號
(1)偉X公司(實際施工人)是系建安工程收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以及存在偷稅行為并補稅和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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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協議雙方控制范圍,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使得本協議一方或雙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協議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罷工、暴動、網絡中斷、政府行為、法律規定或其適用的變化,或者其他任何無法預見、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6.2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則該方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6.3 不可抗力事由發生后,若有可能,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對方(乙方可以通過網站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凡違反此通知義務且不履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須賠償由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6.4 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響而未能履約的一方應盡最大努力恢復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7 爭議的解決
7.1 本協議的內容、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7.2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任何爭議,則雙方應首先進行友好協商解決。
7.3 如果某一爭議未在一方首次提出協商之日后 30 日內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仲裁。
8 完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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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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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期限自乙方為甲方開通本協議中甲方所報課程聽課權限之日起至所報課程規定學習期限到期為止。
11 其他約定
11.1 本協議采用電子協議形式,凡購買開放課堂會計實務課程輔導視為同意并簽署本協議。本協議自甲方成功付費購買乙方本協議課程之后即生效。
11.2 如甲方通過補差價的方式升級到開放課堂其他會計實務課程,類別價格高于本課程以外的輔導課程,則本協議自甲方課程升級至輔導班次生效之日起自動終止,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以甲方課程升級后的新班次協議書為準。
11.3 本協議生效后,非經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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