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會考[2015]8號
頒布時間:2015-06-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現將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關于印發<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會評[2015]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年6月2日
附: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生信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考生信息安全,維護考生權益,確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會計資格考試)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會計資格考試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生信息是指考生的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第四條 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國會計資格考試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對各地的考生信息安全防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考生的信息安全防護工作,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考生信息安全防護工作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中心定期委托信息安全專業測評機構對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管理系統進行全面安全測評,并根據檢測報告對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管理系統進行必要的升級,消除安全隱患,堵塞安全漏洞。
第七條 中心定期查看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管理系統的日志,并對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登錄系統調用考生信息的日志留存備查。
第八條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登錄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管理系統調用考生信息時,必須嚴格履行實名登記備案手續。
第九條 考試報名過程中,中心對考生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進行加密處理。各地市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調閱、查看考生電話等信息,須經省級(含)以上會計資格考試管理系統管理員授權。
第十條 考試報名結束后,中心屏蔽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管理系統中考生的聯系方式等信息;各地工作中如確有需要,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中心將通過加密傳輸或光盤傳送方式提供。
第十一條 未經許可,嚴禁任何可獲取考生信息的單位或個人將系統中考生信息交與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使用。
第十二條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報廢考試設備時,應將設備中存儲的所有與考試相關的程序、數據資料進行備份后徹底清除;廢棄不用的資料和存儲介質,應采用粉碎方式進行處理。
數據存儲、保管、銷毀必須嚴格履行相關手續和程序,防止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三章 系統安全密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系統安全密鑰的領取。
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填寫《全國會計資格考試網上報名賬號U-KEY名單》,名單須登記使用人單位、姓名和聯系方式,加蓋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章后報中心申請并備案。
第十四條 系統安全密鑰的使用。
系統安全密鑰使用責任人應確保設備使用安全,未經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不得將系統安全密鑰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五條 系統安全密鑰的交接。
因工作調動等原因,系統安全密鑰使用人發生變動,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系統安全密鑰的更換。
如發生系統安全密鑰損壞或丟失的情況,使用責任人需在2個工作日內將情況上報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將相關情況書面上報中心,按規定程序重新申領。
第十七條 系統安全密鑰的管理。
系統安全密鑰使用管理應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系統安全密鑰使用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使用人及主管領導的相關責任,省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本轄區的系統安全密鑰使用管理負總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應與接觸考生信息的相關工作人員簽署保密協議和承諾書,明確并細化相關責任,確保職責到崗、責任到人。
第十九條 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系統安全密鑰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系統安全密鑰使用的管理,并定期開展檢查。
第二十條 對于違反規定,利用工作之便將考生信息提供給培訓機構或他人的,將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