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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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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財政局,省級有關部門、單位:
根據財政部部長令(26)號公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及就有關問題的授權,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陜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予印發,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時不在會計工作崗位,現已在會計崗位的持證人員,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持“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已經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持證人員,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90日內,持“證書”和填寫好的注冊登記表,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注銷原注冊登記。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證書”發放過程中要根據申請人是否在會計崗位來決定對其“證書”是否進行注冊登記,不得將“證書”首頁的“發證日期”視同為“注冊日期”。本“通知”下發后,所有在崗的持證人員應在2006年底以前全部辦理注冊登記,新發生的上崗或離崗情況按“辦法”規定辦理。
二、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且未辦理“證書”調轉登記的,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且未辦理“證書”調轉登記的,應當自本“通知”下發后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持證人員的調轉登記通過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中工作單位信息的變更來完成,不得以換發新證來替代調轉登記。
三、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一)至(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持相關有效證明或“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證書變更登記,以便及時更新會計人員檔案信息,對外提供更真實、準確的情況。
四、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監督檢查登記。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辦法”第二十六條(一)至(四)項規定內容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在“證書”中作以記錄。通過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來保證會計人員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五、我省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考試的形式和時間尚未確定。在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未實行統一考試前,我省各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合格證書》在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可以替代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的成績合格單。珠算(普通五級)考試參照中國珠算協會制定的有關鑒定標準執行。
六、關于“證書”編號規則。新證書編號共14位,1-6位是行政區劃代碼,其中第1、2位為陜西省代碼61,第3、4位為市區代碼,第5、6位為區縣代碼;第7-8位為組織管理碼(國家機關為01,事業單位為02,企業為03,公司為04,社會團體為05,其他組織為06,待業為07);第9-14位為“證書”順序編號。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證書發放過程中要按照新的編號規則對證書進行編號。
七、關于“證書”驗印。為落實責任,方便管理,今后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證書”辦理過程中不再進行全省統一驗印工作,由各市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驗印。
八、由于2005年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推遲,2004年、2005年畢業的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的學生,憑學歷證書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原規定申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逾期未辦理的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陜西省財政廳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陜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上述會計工作。
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省財政廳指導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中、省駐西安地區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及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駐其他設區市和楊凌示范區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工作。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財政局負責轄區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工作,并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級)科目。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門科目成績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單。成績合格單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申請人持成績合格單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成績合格單(或珠算普通五級或以上鑒定證書)到相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只需通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的考試,便可直接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考試紀律;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和試卷印制,制定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三)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財政局具體負責轄區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包括組織報名、考點考場設置、考試實施、閱卷及其他考務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彩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九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并公布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各級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注銷原注冊登記。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中作以記錄。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 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我省2001年7月25日發布的《陜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CopyImageFlag=null, Format=null, SiteID=1, CatalogID=654, CatalogInnerCode=000009000001000001, TopCatalog=000009, BranchInnerCode=0001, ContentTypeID=Article, Title=[陜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SubTitle=, ShortTitle=, TitleStyle=null, ShortTitleStyle=null, SourceTitle=, Author=lilu, Editor=null, Summary=, LinkFlag=N, RedirectURL=null, StaticFileName=/new/15/24/2005_10/5101217002589.htm, Status=30, TopFlag=0, TopDate=null, TemplateFlag=N, Template=null, OrderFlag=112908597800000, ReferName=null, ReferURL=null, Keyword=陜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RelativeContent=null, RecommendBlock=null, CopyType=0, CopyID=0, HitCount=0, StickTime=0, PublishFlag=Y, Priority=1, IsLock=null, LockUser=null, PublishDate=2005-10-12 10:59:38.0, DownlineDate=null, ArchiveDate=null, LogoFile=null, Tag=,陜西,, Source=, SourceURL=null, Weight=0, ClusterSource=null, ClusterTarget=null, ContributeFlag=null, ContributeUID=0, ConfigProps=Next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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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登記。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時不在會計工作崗位,現已在會計崗位的持證人員,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持“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已經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持證人員,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90日內,持“證書”和填寫好的注冊登記表,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注銷原注冊登記。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證書”發放過程中要根據申請人是否在會計崗位來決定對其“證書”是否進行注冊登記,不得將“證書”首頁的“發證日期”視同為“注冊日期”。本“通知”下發后,所有在崗的持證人員應在2006年底以前全部辦理注冊登記,新發生的上崗或離崗情況按“辦法”規定辦理。
二、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且未辦理“證書”調轉登記的,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且未辦理“證書”調轉登記的,應當自本“通知”下發后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持證人員的調轉登記通過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中工作單位信息的變更來完成,不得以換發新證來替代調轉登記。
三、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變更登記。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本“辦法”第二十四條(一)至(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持相關有效證明或“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證書變更登記,以便及時更新會計人員檔案信息,對外提供更真實、準確的情況。
四、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監督檢查登記。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辦法”第二十六條(一)至(四)項規定內容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在“證書”中作以記錄。通過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來保證會計人員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五、我省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考試的形式和時間尚未確定。在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未實行統一考試前,我省各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電算化初級知識培訓合格證書》在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可以替代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的成績合格單。珠算(普通五級)考試參照中國珠算協會制定的有關鑒定標準執行。
六、關于“證書”編號規則。新證書編號共14位,1-6位是行政區劃代碼,其中第1、2位為陜西省代碼61,第3、4位為市區代碼,第5、6位為區縣代碼;第7-8位為組織管理碼(國家機關為01,事業單位為02,企業為03,公司為04,社會團體為05,其他組織為06,待業為07);第9-14位為“證書”順序編號。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證書發放過程中要按照新的編號規則對證書進行編號。
七、關于“證書”驗印。為落實責任,方便管理,今后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證書”辦理過程中不再進行全省統一驗印工作,由各市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驗印。
八、由于2005年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推遲,2004年、2005年畢業的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的學生,憑學歷證書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原規定申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逾期未辦理的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陜西省財政廳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陜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印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上述會計工作。
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省財政廳指導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中、省駐西安地區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及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駐其他設區市和楊凌示范區的由屬地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工作。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財政局負責轄區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工作,并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將上年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七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級)。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級)科目。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兩門科目成績必須同時合格,才能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單。成績合格單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申請人持成績合格單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成績合格單(或珠算普通五級或以上鑒定證書)到相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只需通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的考試,便可直接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考試紀律;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命題和試卷印制,制定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
(三)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四)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財政局具體負責轄區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包括組織報名、考點考場設置、考試實施、閱卷及其他考務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考務規則及考試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省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彩照兩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還需持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九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并公布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大綱。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各級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注銷原注冊登記。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四)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中作以記錄。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 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三十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我省2001年7月25日發布的《陜西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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