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的批復》的通知
黔財會[2007]11號
各市、州、地會計考辦:
現將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的批復》(黔價費[2007]3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執行。
1、從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按每人每科40元的標準向考生收取考務費。
2、各市、州、地收取的考務費,每科上交省20元,各市、州、地留用20元。
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符合法定條件,取得或直接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每證10元收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4、以上收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考試報名宣傳、考試命題、試卷印刷運輸保管、考場租用、聘請監考人員、評卷以及證書印刷、運輸等支出。
附件:貴州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的批復(黔價費[2007]32號)
貴州省財政廳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貴州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的批復
黔價費[2007]32號
貴州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調整貴州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函》(黔財會[2006]29號)收悉。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至今已開展十一年了,為提高我省會計隊伍整體素質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由于考試科目從三科減少為兩科,同時考試相關費用的增加,加大了考試成本支出,為保證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計委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575號)精神,經研究,現將調整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及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每人每科40元(共二科)。用于支付命題、試卷印制、運輸及保管、組織報名、考場租用、聘請監考員、閱卷等費用。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符合法定條件,取得或直接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每證10元收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用于支付證書印制、運輸及損耗等費用。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進行年檢注冊,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不得收取年檢注冊費。
三、收費單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費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四、收到通知后,收費單位應到物價部門更換《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收費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須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和文號)、收費主體、收費對象、計費單位、舉報電話(12358)等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執行。原《貴州省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價費[2003]136號)同時廢止。
貴州省物價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
轉發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的批復》的通知
黔財會[2007]11號
各市、州、地會計考辦:
現將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的批復》(黔價費[2007]3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執行。
1、從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按每人每科40元的標準向考生收取考務費。
2、各市、州、地收取的考務費,每科上交省20元,各市、州、地留用20元。
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符合法定條件,取得或直接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每證10元收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4、以上收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主要用于考試報名宣傳、考試命題、試卷印刷運輸保管、考場租用、聘請監考人員、評卷以及證書印刷、運輸等支出。
附件:貴州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的批復(黔價費[2007]32號)
貴州省財政廳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貴州省物價局關于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的批復
黔價費[2007]32號
貴州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調整貴州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費收費標準的函》(黔財會[2006]29號)收悉。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至今已開展十一年了,為提高我省會計隊伍整體素質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由于考試科目從三科減少為兩科,同時考試相關費用的增加,加大了考試成本支出,為保證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計委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1575號)精神,經研究,現將調整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及有關事宜批復如下:
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標準:每人每科40元(共二科)。用于支付命題、試卷印制、運輸及保管、組織報名、考場租用、聘請監考員、閱卷等費用。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或符合法定條件,取得或直接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按每證10元收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用于支付證書印制、運輸及損耗等費用。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進行年檢注冊,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不得收取年檢注冊費。
三、收費單位除向考生收取以上費用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四、收到通知后,收費單位應到物價部門更換《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收費收入按照有關規定繳入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須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和文號)、收費主體、收費對象、計費單位、舉報電話(12358)等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本通知于二OO七年三月一日起執行。原《貴州省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價費[2003]136號)同時廢止。
貴州省物價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