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等3個項目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局: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修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擬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經我部審批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2003年4月14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格式和類型,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年度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由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以作為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基礎。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會計報表整體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后附已審計的會計報表。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報告徑送收件人,無需經其他單位審定。
第二章 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
第七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圍段;
(五)意見段;
(六)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八)報告日期。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
第八條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十條 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名稱、日期或涵蓋的期間;
(二)會計報表的編制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審計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
(二)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
(三)審計工作為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第十四條 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十五條 審計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類型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出具下列類型之一的審計報告: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同時符合下列情形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注冊會計師已經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了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未受到限制;
(三)不存在應當調整或披露而被審計單位未予調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項。
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我們認為”作為意見段的開頭,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等專業術語。
第十八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但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會計報表的披露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除……的影響外”等專業術語。如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范圍段中提及這一情況。
第十九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從整體上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由于上述問題造成的重大影響”、“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項的重大影響”等專業術語。
第二十條 如果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至無法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刪除引言段中對自身責任的描述以及范圍段,并在意見段中使用“由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我們無法對上述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等專業術語。
第二十一條 當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清楚地說明導致所發表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
第二十二條 當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且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對此予以強調。
當存在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問題除外)、且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對此予以強調。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關注,并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
除本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或任何解釋性段落,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明知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以無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代替。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單一會計報表、中期會計報表或多期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錄:審計報告參考格式
1.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我們認為,上述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XX市 20X2年X月X日
2.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審計報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除下段所述事項外,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余額X萬元,占資產總額的X%。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債務人地址,我們無法實施函證,且無法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我們認為,除了未能實施函證可能產生的影響外,上述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XX市 20X2年X月X日
3.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如會計報表附注X所述,AB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如果按權益法核算,ABC公司的長期投資賬面價值將減少X萬元,凈利潤將減少X萬元,從而導致ABC公司由盈利X萬元變為虧損X萬元。
我們認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項的重大影響,上述會計報表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公允反映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XX市 20X2年X月X日
4.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接受委托,對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進行審計。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
ABC公司未對20X1年12月31日的存貨進行盤點,金額為X萬元,我們無法實施存貨監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對期末存貨的數量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由于上述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我們無法對上述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XX市 20X2年X月X日
附件2: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2003年4月14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會計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本準則所稱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
第三條 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并考慮是否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
第四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二章 編制審計計劃時的考慮
第五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便與管理當局討論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二)無法償還即將到期且難以展期的借款;
(三)無法繼續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四)存在大額的逾期未繳稅金;
(五)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
(六)過度依賴短期借款籌資;
(七)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
(八)難以獲得開發必要新產品或進行必要投資所需資金;
(九)資不抵債;
(十)營運資金出現負數;
(十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數;
(十二)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無法持續經營且未進行處理;
(十四)存在大量長期未作處理的不良資產;
(十五)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在經營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關鍵管理人員離職且無人替代;
(二)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四)人力資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
(二)異常原因導致停工、停產;
(三)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期限即將到期且無意繼續經營;
(五)投資者未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嚴重損失。
第三章 實施審計程序時的考慮
第十條 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書面評價。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管理當局作出評價的過程、依據的假設和擬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慮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是否適當。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審閱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考慮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管理當局采取的改善措施通常包括處置資產、售后回租資產、取得擔保借款、實施資產置換與債務重組、獲得新的投資、削減或延緩開支、獲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以及開拓新的市場等。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
(一)與管理當局分析、討論最近的中期會計報表;
(二)與管理當局分析、討論現金流量預測、盈利預測及其他預測;
(三)審閱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期后事項、承諾及或有事項;
(四)審閱債券、借款協議等的履行情況;
(五)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有關財務困境的記錄;
(六)向被審計單位的律師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的情況,以及管理當局對有關訴訟、索賠結果及其財務影響的評價是否合理;
(七)確認有關財務支持協議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對提供財務支持的關聯方或第三方的財務能力作出評價。
第十四條 如果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期間少于自資產負債表日起的十二個月,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將評價期間延伸至十二個月。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當局詢問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超出評價期間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考慮這些事項或情況對管理當局所作評價的影響。
第四章 出具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發現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考慮其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并據以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
(一)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但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如果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同時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
第十八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已按其他基礎重新編制了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注冊會計師無法確定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決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
(一)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充分說明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報表審計中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對最近期間會計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與委托人解除業務約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本準則所稱后任注冊會計師,是指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審計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
第四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主動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溝通可以采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條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溝通
第六條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允許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復。
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作出答復,或限制答復的范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原因,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
(一) 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
(二) 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
(三) 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當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四) 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第九條 在征得被審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的答復。
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注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復,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復是有限的,并說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復,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 接受委托后的溝通
第十條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第十一條 在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后任注冊會計師查閱相關工作底稿以及查閱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在允許查閱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獲取確認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圍和責任等與后任注冊會計師達成一致。
第十三條 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但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序及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
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第四章 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
第十四條 如果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必要時,后任注冊會計師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以便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前任注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后任注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修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擬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經我部審批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2003年4月14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格式和類型,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年度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由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以作為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基礎。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清楚地表達對會計報表整體的意見,并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后附已審計的會計報表。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報告徑送收件人,無需經其他單位審定。
第二章 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
第七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圍段;
(五)意見段;
(六)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八)報告日期。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
第八條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審計報告”。
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十條 審計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名稱、日期或涵蓋的期間;
(二)會計報表的編制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審計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
(二)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
(三)審計工作為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第十四條 審計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十五條 審計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類型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出具下列類型之一的審計報告:
(一)無保留意見;
(二)保留意見;
(三)否定意見;
(四)無法表示意見。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同時符合下列情形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注冊會計師已經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了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未受到限制;
(三)不存在應當調整或披露而被審計單位未予調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項。
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我們認為”作為意見段的開頭,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等專業術語。
第十八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就其整體而言是公允的,但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一)會計政策的選用、會計估計的作出或會計報表的披露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雖影響重大,但不至于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當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除……的影響外”等專業術語。如因審計范圍受到限制,注冊會計師還應當在范圍段中提及這一情況。
第十九條 如果認為會計報表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從整體上公允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中使用“由于上述問題造成的重大影響”、“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項的重大影響”等專業術語。
第二十條 如果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至無法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刪除引言段中對自身責任的描述以及范圍段,并在意見段中使用“由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我們無法對上述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等專業術語。
第二十一條 當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清楚地說明導致所發表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的所有原因,并在可能情況下,指出其對會計報表的影響程度。
第二十二條 當存在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且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對此予以強調。
當存在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不確定事項(持續經營問題除外)、且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對此予以強調。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關注,并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
除本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或任何解釋性段落,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明知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時,不應以無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代替。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單一會計報表、中期會計報表或多期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錄:審計報告參考格式
1.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我們認為,上述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XX市 20X2年X月X日
2.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審計報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除下段所述事項外,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應收賬款余額X萬元,占資產總額的X%。由于ABC公司未能提供債務人地址,我們無法實施函證,且無法實施其他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我們認為,除了未能實施函證可能產生的影響外,上述會計報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XX市 20X2年X月X日
3.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審計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這些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會計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管理當局在編制會計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我們相信,我們的審計工作為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如會計報表附注X所述,AB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未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如果按權益法核算,ABC公司的長期投資賬面價值將減少X萬元,凈利潤將減少X萬元,從而導致ABC公司由盈利X萬元變為虧損X萬元。
我們認為,由于受到前段所述事項的重大影響,上述會計報表不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XX會計制度》的規定,未能公允反映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X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XX市 20X2年X月X日
4.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我們接受委托,對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BC公司)20X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20X1年度的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進行審計。這些會計報表的編制是ABC公司管理當局的責任。
ABC公司未對20X1年12月31日的存貨進行盤點,金額為X萬元,我們無法實施存貨監盤,也無法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對期末存貨的數量和狀況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由于上述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我們無法對上述會計報表發表意見。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XXX(簽名并蓋章)
中國XX市 20X2年X月X日
附件2: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2003年4月14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會計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本準則所稱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
第三條 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并考慮是否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
第四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序及評價審計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專業判斷,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二章 編制審計計劃時的考慮
第五條 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便與管理當局討論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二)無法償還即將到期且難以展期的借款;
(三)無法繼續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四)存在大額的逾期未繳稅金;
(五)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
(六)過度依賴短期借款籌資;
(七)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
(八)難以獲得開發必要新產品或進行必要投資所需資金;
(九)資不抵債;
(十)營運資金出現負數;
(十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數;
(十二)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無法持續經營且未進行處理;
(十四)存在大量長期未作處理的不良資產;
(十五)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在經營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關鍵管理人員離職且無人替代;
(二)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四)人力資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通常包括:
(一)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
(二)異常原因導致停工、停產;
(三)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變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期限即將到期且無意繼續經營;
(五)投資者未履行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嚴重損失。
第三章 實施審計程序時的考慮
第十條 當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書面評價。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管理當局作出評價的過程、依據的假設和擬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慮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是否適當。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審閱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考慮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管理當局采取的改善措施通常包括處置資產、售后回租資產、取得擔保借款、實施資產置換與債務重組、獲得新的投資、削減或延緩開支、獲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以及開拓新的市場等。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以下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判斷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
(一)與管理當局分析、討論最近的中期會計報表;
(二)與管理當局分析、討論現金流量預測、盈利預測及其他預測;
(三)審閱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期后事項、承諾及或有事項;
(四)審閱債券、借款協議等的履行情況;
(五)查閱股東大會、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有關財務困境的記錄;
(六)向被審計單位的律師詢問有關訴訟、索賠的情況,以及管理當局對有關訴訟、索賠結果及其財務影響的評價是否合理;
(七)確認有關財務支持協議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對提供財務支持的關聯方或第三方的財務能力作出評價。
第十四條 如果管理當局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價期間少于自資產負債表日起的十二個月,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將評價期間延伸至十二個月。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當局詢問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超出評價期間的、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以考慮這些事項或情況對管理當局所作評價的影響。
第四章 出具審計報告時的考慮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發現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考慮其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并據以確定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十七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
(一)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但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如果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描述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事實,同時指明被審計單位未在會計報表中進行適當披露。
第十八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已按其他基礎重新編制了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6號—特殊目的業務審計報告》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但注冊會計師無法確定被審計單位編制會計報表所依據的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如果決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
(一)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中充分說明無法表示意見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報表審計中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前任注冊會計師,是指對最近期間會計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或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已經或可能與委托人解除業務約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本準則所稱后任注冊會計師,是指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審計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
第四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的同意,主動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溝通可以采用口頭和書面等方式進行。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溝通的情況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五條 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溝通過程中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即使未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仍應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章 接受委托前的溝通
第六條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七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以書面方式允許前任注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充分答復。
如果被審計單位不同意前任注冊會計師作出答復,或限制答復的范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詢問原因,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條 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
(一) 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
(二) 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
(三) 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當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四) 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第九條 在征得被審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所了解的事實,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合理詢問及時作出充分的答復。
如果受到被審計單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訴訟的顧慮,決定不向后任注冊會計師作出充分答復,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復是有限的,并說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復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復,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接受委托。
第三章 接受委托后的溝通
第十條 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第十一條 在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后,前任注冊會計師可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允許后任注冊會計師查閱相關工作底稿以及查閱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在允許查閱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向后任注冊會計師獲取確認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圍和責任等與后任注冊會計師達成一致。
第十三條 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但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序及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
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第四章 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時的處理
第十四條 如果發現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必要時,后任注冊會計師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安排三方會談,以便采取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或前任注冊會計師拒絕參加三方會談,或后任注冊會計師對解決問題的方案不滿意,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對審計報告的影響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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