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財政局、注冊會計師協會:
最近,一些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請示,要求明確事務所擴大規模、設立分所的有關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各地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積極支持事務所上規模、上水平工作,對事務所因合并以及業務發展需要而提出設立分所的,應根據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協字[2000]28號)等有關規定,盡快予以審批。對于合并后的事務所提出設立分所的,上述文件中規定的事務所設立分所條件中的有關指標,可以合并各方的相應指標合計數計算。
二、合并后事務所為一個獨立經濟實體,統一承擔法律責任,按獨立審計準則等職業規范承接業務,出具業務報告。除了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必須由事務所總所出具業務報告并加蓋事務所總所公章外,如業務工作中確實需要,經事務所總所書面授權,事務所分所可在總所授權范圍內,以事務所分所名義簽訂業務約定書,出具業務報告,加蓋事務所分所公章,并同時注明已經事務所總所授權。
三、事務所分所是事務所的派出機構。事務所總所應對分所的人事、財務、執業標準、質量控制、人員培訓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特別應根據各個分所具體情況制定并實施有效的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并指定事務所總所或分所的業務負責人專職負責業務質量的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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