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協印發通知進一步規范企業年檢審計業務
為積極貫徹新《公司法》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保證企業年檢審計業務質量,4月5日,中注協印發《關于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審計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年檢審計業務作出了具體指引并提出了明確要求。
新修訂的《公司法》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3號)實施以來,對于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也遇到一些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如一些地區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在企業年度檢驗時出具的審計報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有的只要求對與實收資本有關的事項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但不要求對整套財務報表出具通用目的審計報告,有的要求在審計報告中說明股東是否抽逃出資等等。各個地方不同的要求,致使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企業年檢審計業務時,實施的審計程序不規范,出具的審計報告格式不統一,存在很大的執業風險。
為解決這一問題,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積極溝通與協調,國家工商總局發文明確規定,企業年檢時應當提交的審計報告是針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或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通用目的的審計報告,為解決各地要求不一、做法各異的問題提供了制度保障。
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年檢審計工作,統一執業標準,保證執業質量,中注協出臺了《關于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企業年度檢驗審計工作的通知》,為注冊會計師執行該項業務提供了明確的指引。
《通知》要求,注冊會計師執行年檢審計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合理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通知》指出,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對實收資本(股本)及其有關項目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充分關注企業與重要出資者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
《通知》強調,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及其附注發表意見,并出具審計報告。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審計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規定。對于小企業,如果《小企業會計制度》允許不編制現金流量表,注冊會計師可只針對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損益表)及其附注發表意見,并出具審計報告。
《通知》還進一步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實行地區封鎖和壟斷,也不得阻撓、干預和限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并對審計業務的收費以及業務質量監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中注協和地方注協要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年檢審計業務的監管和對不按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執行年檢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將按規定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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