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計算法看齊國際準則
昨天,財政部發布了企業年金、每股收益、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職工薪酬和所得稅等六項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其中《每股收益會計準則》提出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計算方法與證監會公布的算法頗有出入。那么,不同在哪里呢?投資者又需注意哪些方面?記者就此采訪了業內人士。
西南證券研發中心的張剛認為,在每股收益計算方面,與在2001年1月19日證監會公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相比,征求意見稿中最大的不同在于界定了潛在普通股。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潛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賦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為增強對準則的理解和應用,征求意見稿從我國目前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在潛在普通股的定義中僅列舉了可轉換債券、期權、認股權證等。
在稀釋的每股收益的計算中,即股本可能發生變化的每股收益的計算中也重點介紹了這三種潛在普通股的計算方法。由于在股改過程中,上市公司開始引入認股權證、期權等金融衍生品種,而可轉債則早已存在,這些都是潛在普通股,而現行的相關規定則并未涉及此領域。從世界各主要資本市場情況看,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美國、英國等一些國家關于“每股收益”的準則均要求計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所謂“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就是企業應當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屬于目前通行的計算方法,《征求意見稿》對此并無根本性的變化。
而新引入的“稀釋的每股收益”的計算,則需要企業在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情況下,考慮其影響,來計算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就包括前面提到的可轉換債券、期權、認股權證等。因為這三個證券品種存在使總股本變化的可能性,因而被納入到調整計算范圍。
例如,具有可轉債的A股上市公司在計算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時,需要先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再加上假設可轉債全部轉為A股時形成的新增股數。假設一家10000萬股總股本的A股公司,同時有10000萬元的可轉債,轉股價10元。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分子為凈利潤1000萬元,分母為10000萬股加上假設可轉債全部轉為A股的新增的1000萬股,共計11000萬股。這樣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為0.10元,稀釋的每股收益為0.09元。不過這只是為了便利讀者理解的簡單算法。實際上在計算時還要考慮是本期發行的還是以前發行的。以前發行的視為期初轉換為A股,當期發行的視為發行日轉為A股,兩者有不同的權數。至于認股權證和期權,在行權價格低于平均市場價格時,因具有稀釋性(即股本可能發生變化),也需要調整分母,分子仍為凈利潤是不影響的。假設一家10000萬股總股本的A股公司,同時在外發行有1000萬張1:1的認股權證,行權價為5元,平均市場價為 10元。調整后,分母新增的股數=1000萬股-5元×1000萬股/10元,結果為500萬股。另外,該準則僅適用于已上市或擬上市的企業,其他企業一般不涉及每股收益的計算。
張剛認為,在配股計算方面,征求意見稿采用了簡化的計算方法,不對股數進行調整,將配股視同新發行的股票,按照發行在外時間計入股數平均數中。總之,《征求意見稿》中每股收益的計算更趨國際化,同時為了適應股改的新環境,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種作為調整范圍,便于投資者在進行每股收益的評估對比時作為參考的依據。
新聞內存
2001年1月19日證監會公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規定,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S0+S1+Si×Mi÷M0-Sj×Mj÷M0.其中:P為報告期利潤;S0為期初股份總數;S1為報告期因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數;Si為報告期因發行新股或債轉股等增加股份數;Sj為報告期因回購或縮股等減少股份數;M0為報告期月份數;Mi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月份數;Mj為減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月份數。
新發布征求意見的《每股收益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計算公式為: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發行在外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同時還規定,發行在外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也可以按月份計算。按月計算的,發行在外時間是指普通股發行的次月份起至報告期末的月數,回購時間是指普通股回購的次月至報告期末的月數。
西南證券研發中心的張剛認為,在每股收益計算方面,與在2001年1月19日證監會公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相比,征求意見稿中最大的不同在于界定了潛在普通股。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潛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賦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為增強對準則的理解和應用,征求意見稿從我國目前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在潛在普通股的定義中僅列舉了可轉換債券、期權、認股權證等。
在稀釋的每股收益的計算中,即股本可能發生變化的每股收益的計算中也重點介紹了這三種潛在普通股的計算方法。由于在股改過程中,上市公司開始引入認股權證、期權等金融衍生品種,而可轉債則早已存在,這些都是潛在普通股,而現行的相關規定則并未涉及此領域。從世界各主要資本市場情況看,無論是國際會計準則還是美國、英國等一些國家關于“每股收益”的準則均要求計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所謂“基本每股收益”的計算,就是企業應當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屬于目前通行的計算方法,《征求意見稿》對此并無根本性的變化。
而新引入的“稀釋的每股收益”的計算,則需要企業在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的情況下,考慮其影響,來計算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就包括前面提到的可轉換債券、期權、認股權證等。因為這三個證券品種存在使總股本變化的可能性,因而被納入到調整計算范圍。
例如,具有可轉債的A股上市公司在計算分母-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時,需要先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再加上假設可轉債全部轉為A股時形成的新增股數。假設一家10000萬股總股本的A股公司,同時有10000萬元的可轉債,轉股價10元。計算稀釋的每股收益時,分子為凈利潤1000萬元,分母為10000萬股加上假設可轉債全部轉為A股的新增的1000萬股,共計11000萬股。這樣該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為0.10元,稀釋的每股收益為0.09元。不過這只是為了便利讀者理解的簡單算法。實際上在計算時還要考慮是本期發行的還是以前發行的。以前發行的視為期初轉換為A股,當期發行的視為發行日轉為A股,兩者有不同的權數。至于認股權證和期權,在行權價格低于平均市場價格時,因具有稀釋性(即股本可能發生變化),也需要調整分母,分子仍為凈利潤是不影響的。假設一家10000萬股總股本的A股公司,同時在外發行有1000萬張1:1的認股權證,行權價為5元,平均市場價為 10元。調整后,分母新增的股數=1000萬股-5元×1000萬股/10元,結果為500萬股。另外,該準則僅適用于已上市或擬上市的企業,其他企業一般不涉及每股收益的計算。
張剛認為,在配股計算方面,征求意見稿采用了簡化的計算方法,不對股數進行調整,將配股視同新發行的股票,按照發行在外時間計入股數平均數中。總之,《征求意見稿》中每股收益的計算更趨國際化,同時為了適應股改的新環境,新增了金融衍生品種作為調整范圍,便于投資者在進行每股收益的評估對比時作為參考的依據。
新聞內存
2001年1月19日證監會公布的《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規定,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S0+S1+Si×Mi÷M0-Sj×Mj÷M0.其中:P為報告期利潤;S0為期初股份總數;S1為報告期因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數;Si為報告期因發行新股或債轉股等增加股份數;Sj為報告期因回購或縮股等減少股份數;M0為報告期月份數;Mi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月份數;Mj為減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月份數。
新發布征求意見的《每股收益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當期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計算公式為: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發行在外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同時還規定,發行在外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也可以按月份計算。按月計算的,發行在外時間是指普通股發行的次月份起至報告期末的月數,回購時間是指普通股回購的次月至報告期末的月數。
相關資訊:
熱點專題:
初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資產評估師 | 指南 | 動態 | 大綱 | 試題 | 復習 |
中級會計職稱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高級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試題 | 評審 | 復習 |
注冊會計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試題 | 復習 | 會計基礎知識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
稅務師 | 指南 | 動態 | 查分 | 大綱 | 復習 | ACCA考試 | 指南 | 動態 | 政策 | 試題 | 復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