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稅務部門獲悉,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從即日起,我市將進一步放寬享受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和條件。此次的優惠政策在原來的基礎上作了三方面調整。
延長了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原來政策規定優惠期限最長截止2005年底,現在規定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優惠條件規定的、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所興辦的經濟實體,都可享受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直至期滿為止。
將稅收優惠政策放寬到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只要他們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認定審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
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其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原來的3年以上期限調整為1年以上期限(含1年),并享受相應期限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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