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年底,一些城市的大型商場就開始了大規模的打折促銷活動,以吸引更多消費者前來購物。現在的商場打折,一般不再采用幾年前的直接折扣,比如原價的“三折、五折”,而是大都采用“贈券法”,有購物滿100返40的,有滿200返60的,還有滿200返100的。這種贈購物券的方式,消費者沒有得到什么實惠,反而給國家的稅收帶來了損害。
老百姓得實惠了嗎?
北京城里各大商場打折、返券等各種促銷活動十分熱鬧,在舉辦“買100送60”活動的一家大商場內,人們摩肩接踵,收款臺旁排起了長隊。該商場不但服裝、鞋類等商品“買100送60”,就連平時不輕易降低身價的家電也實行起“買100送30”來。
在一化妝品柜臺,服務小姐建議顧客去購買服裝、鞋和仿真飾品。原來,商場在禮券的使用上加了許多限制:一些指定商品不能使用禮券;有些商品,如家電類滿500元可使用30元禮券,部分可使用禮券購買的化妝品也打上了“滿150元可用30元券”的標注;而特價商品則一律不能使用禮券;購物券概不找零,只限某日有效的規定也令消費者心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場經理告訴記者,購物返券是近一兩年新興的促銷方法,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買XX元送XX元A券,A券可以直接代替現金在本商場內使用;另一種是買XX元送XX元B券,B券必須付出與代幣券券面金額等值的現金才能使用。例如:消費者剛好買了100元的商品,獲得60元B券,要想使用這60元B券,還得再出60元現金購買一件120元的商品,實際他花了160元買了總額為220元的商品,所打的折扣為7.27折。假如再循環購買,即使購物N次,折扣也不會超過6折。
目前購物滿百送禮券的活動是商家常用的促銷手段,中消協曾經發布消費警示,提醒消費者謹防落入七類打折圈套,其中第四類即是購物返券設附加條件,誤導消費者循環滾動式購買。消費者應該真正根據自己的需要購買商品。
商家獲利了嗎?
有媒體報道,進入11月份后,武漢市民的人均購物量是平常的5倍以上,刺激消費者大量購物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武漢市眾商家競相采取的各種促銷手段。一家商場的老總曾簡單算了這樣一筆賬,以這家營業面積為3萬平方米的大型商場為例,一般來說,沒有促銷、折扣等優惠措施時,每月的營業額在120萬元左右,利潤率為15%;采取降價銷售的措施之后,營業額會上升至350萬元左右,而利潤率則會下降到5%,贏利金額變化并不大。但是這位人士還透露,買的沒有賣的精,為了贏取利潤,一些商場可能把價位定得很高,然后再打折扣、返購物券,實際上商場還是有超額的利潤獲得。
記者通過對北京市的幾家大型國有商業零售企業調查發現,不論商家采取何種促銷手段,參加促銷活動的商品均為與廠家聯營商品,而商家自營商品一般不參加活動,商家通過提高對廠家的商品倒扣率來保證自身經營利潤。被調查企業中,參加活動的商品倒扣率平均提高10%~19%。由此可以看出,商業企業采取的各種促銷活動,實際是廠家對消費者的讓利。
稅收受到什么影響?
由于商家通過提高對廠家的商品倒扣率來保證自身經營利潤,從長期看,商業企業利潤空間下降,往往擠壓廠家的利潤空間,生產廠家的增值稅和所得稅會相對減少。
從具體操作上看,購物返券也使得稅收在無形中流失。調查中我們發現,各種促銷方式的收入核算形式多種多樣,甚至相同的促銷方式的核算形式也不相同。由于核算形式的不同,對增值稅的核算及繳納均有所不同。
據北京市朝陽區國稅局的有關人員介紹,采取購物返券銷售方式的企業,有兩種不同的收入核算方式:一種是將現金銷售額及購物券銷售額一并計入銷售收入,并據此計提銷項稅金,如:購物滿200元,贈送60元禮券,待60元禮券消費后,記錄銷售收入260元,并以此為依據計提銷項稅金。另一種是將禮券銷售收入計入“銷售折扣”,計提銷項稅金時從銷售中扣除這部分收入額,這種方式的核算看似將贈券收入計入了銷售收入,實則扣減了銷售收入,少計提了銷項稅金,少繳了應納稅款。
據了解,購物贈券的促銷方式不同于打折銷售。所贈禮券實際是一種商品贈與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為銷售貨物,并且購物贈券銷售方式所銷售的商品的數量、金額與“現金+禮券”的數量、金額相對應,因此,禮券銷售額應作為銷售收入處理,并計提銷項稅金,而不得從銷售收入中扣除。
商業企業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促銷方式花樣翻新,不管商業企業采取何種銷售方式,都不應與現行稅收政策相悖。商業企業在策劃促銷活動時,應先將促銷方案報稅務部門備案,稅務部門根據稅收政策規定確定納稅環節及計稅依據,使政策執行統一、正確,保證企業正確地進行財務核算,正確地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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