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解決了長期以來減免稅缺乏統一管理標準的問題。該《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
《辦法》明確將減免稅的類型分為備案和報批兩種類型。備案類的減免稅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減免稅,納稅人只要達到相應條件,就可以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待遇。此類減免稅只需要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關資料備案即可,不再需要層層審批。
《辦法》同時對以前不合理的規定作了修改。一是對于同時從事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的,原有的相關辦法規定,如果納稅人對減免稅項目與非減免稅項目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而本次通過的《辦法》明確規定: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二是明確納稅人可以依法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且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超過申請期限的,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稅務總局明確14類企業所得稅減免條件
■ 軟件開發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所得稅優惠
■安置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所得稅優惠
■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的所得稅優惠
■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成果轉讓等收入的所得稅優惠
■高校后勤經濟實體所得稅優惠
■轉制科研機構的所得稅優惠
■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的所得稅優惠
■對專門生產《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林業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漁業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西部大開發的所得稅優惠
■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所得稅優惠
■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的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備案類減免稅不再需層層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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