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3月1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作如下調整:
一是工業用石灰石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3元,建筑用石灰石由每噸0.5元調整至每噸1元;
二是開征建筑用石、建筑用砂、磚瓦黏土的資源稅,單位稅額建筑用石、建筑用砂每噸1元,磚瓦黏土每立方米0.5元;
三是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每噸1元;
四是磷礦、鐵礦、銅礦、巖金礦、沙金礦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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