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稅收問題將如何解決?日前,廣州市地稅局有關人士就有關問題作出了解釋。
廣州市地稅局有關人士解釋,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
家住廣州市的李先生經營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另一企業合作建房,他與該企業協議:由李先生的公司出資500萬元,另一企業提供土地5000平方米,雙方投資的房屋建成后,李先生的公司獲得60%的房屋所有權,提供土地的企業獲得40%的房屋所有權。如此合作建房,其稅收如何繳納呢?市稅局指出,根據李先生提供的資料,屬于合作建房方式中的第一種: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提供土地一方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而李先生的公司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所有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雙方如果無法明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
法規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廣州市]地稅局釋疑 合作建房雙方均要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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