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為了組織好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工作,切實加強稅源管理,制定了《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要求各級稅務部門準確把握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的實施原則。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采取統一標準、生產許可、政府推廣、分步覆蓋的原則實施。凡從事商業零售、飲食業、娛樂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適合使用稅控收款機系列機具行業,并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購置使用稅控收款機。從事商業零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普通發票。商業零售企業以外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普通發票;其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使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
《實施意見》明確,凡是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推廣使用工作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凡是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推廣使用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按規定分別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臺的,應當分別購置稅控收款機;在同一柜臺需要同時處理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收款業務的,以主營業務確定稅控收款機配置機型和管理機關。《實施意見》指出,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類型用戶的特點,注意策略和方法,采取先易后難、先經濟發達地區,后經濟欠發達地區,逐步推行。力爭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符合條件的用戶在3年左右、小城鎮和欠發達地區在5年左右基本普及稅控收款機。
《實施意見》強調要緊緊抓住選型招標、銷售與購置、注冊登記、稅控初始化、發票管理、在用收款機的改造等關鍵環節,落實推行工作。凡通過資質審查并取得稅控收款機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公告為準),均可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組織的選型招標,中標后方能進入市場銷售。選型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選型招標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統一組織,不得層層下放。招標結果應當在所轄行政區域內公告,并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禁止選用沒有通過資質審查并未獲得稅控收款機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實施意見》要求依法處理違章違紀。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條處罰。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開具稅控發票的,依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據悉,此《實施意見》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的。
稅務總局印發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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