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完善證券、期貨公司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對具備條件的證券、期貨公司實行所得稅集中征管,稅收征管辦法的變革對證券公司經營發展來說究竟意味著什么?
證券公司與其他的生產性企業不同,其涉及的稅種相對簡單,主要包括兩大稅種:以經紀、自營、承銷等業務收入為課稅對象的營業稅和以企業利潤總額為課稅對象的企業所得稅。其他相關稅種還包括與日常運作相關的印花稅、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目前證券公司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征收方面存在一定優化空間,例如:
營業稅證券公司在進行二級市場代理買賣的過程中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有一部分是要交給交易所的經手費,這一部分并非歸證券公司所有而只是代交易所收取,但在稅收征管中卻成為證券公司的一項應稅收入;目前證券公司營業稅當月繳清,不實行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這就導致在實務操作中可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證券公司在短時間內(如一個月)可能會由于自營業務損失較大而使得全月的應稅收入為負,即該月的應納營業稅額為零,F行的營業稅征收政策不允許證券公司將當月的自營證券品種收入損失與其他月份的盈余相抵,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證券公司的稅收負擔。完善證券公司稅收征收辦法時,可在計算應稅收入時減去交給交易所的經手費;對證券公司營業稅實行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征收原則。此外,營業稅納稅地的確定也是關系證券公司稅負高低的一個敏感問題,需要進一步統一規定。
所得稅目前公司集中納稅的審批比較困難,每年需要重復審批;分支機構在當地按季預繳,到年末如果出現虧損,需要退稅時,當地不予辦理,如果公司整體虧損,匯繳地稅務部門也不認外地的應退稅額,將導致多繳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對不同證券公司在匯繳比例上不統一;匯繳時不同情況下虧損和利潤如何抵沖,不同稅率在抵沖中的影響等具體操作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在不同及同一城市注冊的營業部分別接受不同稅務分局的管理,不同分局對稅務政策的理解和執行尺度不一致,導致不同營業部的會計處理不一致。因此,統一實行全額集中匯繳的企業所得稅繳納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匯算清繳實施細則對證券公司而言,有重要意義。
此外,我國目前證券公司的稅收還有一些方面仍存在優化空間,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落實“意見”精神,盡快出臺比較科學、合理和易操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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