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東北地區增值稅轉型試點工作正式拉開序幕之后,與其相配套的對東北地區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進行調整的政策也得到明確。據了解,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向遼寧、吉林、黑龍江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下發了《關于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這項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通知》指出,為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經國務院批準,遼寧、吉林、黑龍江省財政廳可根據當地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建議,在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此外,《通知》中還明確,對因降低資源稅稅額標準而減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決。
據了解,目前我國東北地區的部分礦山和油田已進入衰竭期和低豐度階段。為了減輕這部分產量下降的礦山和油田企業的負擔,實現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整體目標,國家專門調整了東北部分礦山、油田資源稅適用標準。
目前對衰竭期礦山和低豐度油田的界定并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認為,礦山的經濟可采儲量下降到設計圈定儲量的10%~40%,或者服務年限小于5年(按設計能力計算),就進入了衰竭期。油田豐度是指單位面積上的石油地質儲量。當每平方公里上的石油地質儲量在50萬噸~100萬噸時為低豐度,小于50萬噸時則為特低豐度。
有關人士表示,由于判斷油田經濟價值高低還需綜合考慮滲透率、埋藏深度、原油黏度和區塊面積等多種因素,而各地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油田和礦山的實際情況,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進行認定,并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標準。
東北地區部分礦山和油田獲資源稅稅額政策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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